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王元秋,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乐平市**镇**村**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被乐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被乐平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王胜峰,江西博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元秋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7日下午,被告人王元秋介绍徐洪(已判刑)给程躬豪、钟良富(均已判刑)两人认识,四人在乐平市**大酒店见面后,经商量策划,由徐洪使用微信伪装成口罩生产厂家工作人员,并负责收钱管账,程躬豪、钟良富负责寻找有口罩需求客户推荐给徐洪,以此获得被害人信任,骗取他人购买口罩。四人事先约定诈骗所得钱财由程躬豪、钟良富、徐洪三人三股平分,王元秋每天保底得5000元。截至2020年2月9日止,四人共同骗得被害人王某乙99000元、被害人谢某某9000元、被害人唐某某11000元、被害人张某某268000元、被害人黎某某16000元、被害人余某某6000元、被害人彭某某19000元、被害人王某丙80000元,共计人民币508000元,王元秋从中分得7400元赃款。
2.2020年2月9日徐洪被抓后,被告人王元秋以帮助疏通关系为由,骗取徐洪家属2000元,用于个人挥霍。
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王元秋自动到乐平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王某甲等人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王某丙、张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王元秋的供述和辩解;5.同案人程躬豪、钟良富、徐洪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元秋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出售口罩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黄艳芳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王元秋现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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