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一部刑诉〔2021〕Z1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北省利川市**街道**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1月16日被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8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7月2日被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7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闽侯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闽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为偿还自己的巨额赌债,试图通过六合彩赌博赢取利润,但又不想付出本金进行赌博。2019年12月14日左右,被告人王某某以“王胜”的身份通过石某某妻子介绍认识了石某某。被告人王某某与石某某约定,王某某每次押注六合彩前支付1万元本金,本金不足部分由石某某垫付,待当期六合彩开奖后一并结算。为取得石某某信任,被告人王某某谎称自己系做工程的,将手机中工商银行APP内余额展示给石某某看,雇佣朱某某在石某某店内协助支付结算事宜,并将该手机由朱某某保管,并允诺六合彩开奖后会偿付本金及以投注额百分之五的比例抽成给石某某。
2019年12月17日至2019年12月22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三次向石某某报六合彩码单。1.2019年12月17日,王某某通过手机微信将要买的六合彩码单发给石某某,共购买59000元,其指挥朱某某在石某某店内通过其交给朱某某的手机先支付10000元,石某某垫付49000元向林某某购买。开奖后林某某将中奖金额12万元左右转给石某某,石某某扣除酬劳及49000元本金后将剩余的71550元转给王某某提供的账户;2.2019年12月19日,王某某通过相同的方法购买60100元六合彩码单,开奖后林某某将中奖金额9万余元转给石某某,石某某将扣除掉酬劳及垫付款后转账45305元给王某某提供的账户;3.2019年12月22日,王某某通过相同的方法购买69500元六合彩,但在得知没有中奖后,为逃避偿还本金,王某某手机关机并在微信中拉黑石某某。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4月20日17时许主动到福建省闽侯县公安局荆溪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扣押清单、情况说明、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
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款人民币59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燕菲
检察官助理:艾佳云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闽侯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_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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