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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元铸诈骗案)_  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诉 书

筠检刑诉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王元铸,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7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住筠连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4日被筠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筠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元铸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王元铸利用新冠肺炎疫情蔓延、大量需要口罩之机,谎称能够买到口罩或者有大量口罩出售,通过微信加好友联系等手段骗取他人下单购买,在通过手机微信、支付宝收取钱款后,王元铸联系快递公司向被害人发送空的快递包裹,同时将空包的快递单号发给被害人,以拖延时间,并将诈骗所得赃款用于网上赌博。王元铸骗取了被害人李某甲、潘某某等5人钱款共计127640元。具体如下:

一、2020年2月15日,王元铸看见李某甲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一条需要购买口罩的消息后,微信联系李某甲谎称自己可以买到口罩,并向李某甲发送了其从别处获得的他人出售口罩的“检验报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书”,李某甲信以为真,便在王元铸处购买口罩,先后微信付款11700元给王元铸。王元铸收取钱款后,联系快递公司发送空的快递包裹给李某甲,李某甲收到空包后发现被骗,于2020年2月27日到筠连县派出所报案。

二、2020年2月15日,王元铸与潘某某经他人介绍双方互加微信好友,王元铸向潘某某谎称他在销售口罩且质量有保障,并向潘某某发送了其从别处获得的他人销售口罩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书”。潘某某信以为真,于2月17日至2月20日期间先后多次向王元铸购买口罩,其本人及其客户通过支付宝或者微信转账的方式共向王元铸转款91880元。王元铸收取钱款后,联系快递公司发送空的快递包裹给潘某某及潘某某的客户,潘某某及其客户收到空包后,要求王元铸退款,王元铸向潘某某微信转账1000元后未再退款。潘某某来到筠连县找到王元铸方知自己被骗,并要求王元铸退款。潘某某离开筠连后,王元铸通过支付宝转账退还了潘某某11000元。2020年2月27日,潘某某到所在地派出所报案。

三、2020年2月23日,王元铸微信联系被害人梁某某谎称自己在出售口罩,问梁某某是否需要购买。双方谈好价格后,梁某某向王元铸购买2800元的口罩,并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支付了2800元给王元铸。次日,梁某某再次向王元铸购买1400元的口罩,并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支付了1400元给王元铸。王元铸收取钱款后,联系快递公司向梁某某发送空的快递包裹,后梁某某因查询不到快递单号发现被骗,于2020年3月6日到所在地派出所报案。王元铸两次骗取梁某某钱款4200元。

四、2020年2月19日,王元铸与被害人李某乙双方互加了微信好友,王元铸向李某乙谎称自己在卖口罩,李某乙信以为真。2月22日,李某乙向王元铸购买了300元的口罩,并微信支付了300元给王元铸。2月24日、25日,李某乙先后两次帮其朋友在王元铸处购买了7560元的口罩,并微信支付了7560元给王元铸。后,李某乙因未按时收到货要求王元铸退款,王元铸退还了李某乙300元。2月26日,李某乙的朋友收到王元铸所发送的空的快递包裹,发现被骗。李某乙于2020年2月27日到所在地派出所报案。王元铸三次骗取李某乙钱款7860元。     

五、2020年2月25日,王元铸与李某丙互加为微信好友,王元铸向李某丙谎称自己在出售口罩,谈好价格后,李某丙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支付了12000元定金给王元铸。王元铸收取钱款后,联系快递公司发送空的快递包裹给李某丙,李某丙收到空包后发现被骗,于2020年2月27日到所在地派出所报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元铸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元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元铸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元铸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假借销售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用品的名义实施诈骗,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四年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四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筠连县人民法院

  察  官:谢家平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380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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