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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兆猛、陈某某等贩卖毒品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丘检刑检刑诉〔2019〕165号

被告人王兆猛,小名猛子、小猛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701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街道办事处**村****号,捕前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7月1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刑事拘留,经章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8月16日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7018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街道**村**街**号,捕前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街道**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8年7月1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刑事拘留,经章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8月16日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强,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81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村,捕前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街道**村。因犯放火罪,于2005年10月20日被章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5日被章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7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8年8月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刑事拘留,经章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1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超,小名超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7018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捕前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街道**村广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7月1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刑事拘留,经章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8月16日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滨丽,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3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路**号**号楼**单元**号,捕前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宿舍。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7月1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刑事拘留,经章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8月16日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81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捕前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街道**村**街**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7月17日被章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08年8月5日至2009年8月4日止。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7月1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1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兆猛、王超、陈某某、李滨丽、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马强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17日至19日、同年10月11日已告知六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六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一、王兆猛贩卖毒品罪

1、2018年3月份的某天,张某甲与被告人王兆猛电话联系欲购买冰毒,并向王兆猛支付1500元,在章丘区**村**路西边,王兆猛交给张某甲2袋共约1.2克冰毒。

2、2018年4月份的某天,张某甲与被告人王兆猛电话联系欲购买冰毒,并向王兆猛支付800元,在章丘区**村**路东处,王兆猛交给张某甲1袋约0.5克冰毒。

3、2018年4月中旬的某天,张某甲与被告人王兆猛电话联系欲购买冰毒,并向王兆猛支付1500元,在章丘区**小区**号楼,王兆猛交给张某甲2袋共约1.2克冰毒。

4、2018年5月中旬的某天,张某甲与被告人王兆猛电话联系欲购买冰毒,并向王兆猛支付800元,在章丘区**庄收费站西边,王兆猛交给张某甲1袋约0.7克冰毒。

5、2018年7月6日,周某某与被告人王兆猛电话联系欲购买冰毒,并向王兆猛支付1050元,并驾车载王兆猛到淄博市张店区**附近,王兆猛下车取了1袋约0.7克冰毒交给周某某,后两人回到章丘区****城共同吸食冰毒。

二、王兆猛、陈某某贩卖毒品罪

1、2018年5月底6月初的某天,杨某某与被告人王兆猛联系欲购买冰毒并向王兆猛支付500元,王兆猛后安排被告人陈某某将0.7克冰毒送至济南市**医院附近。陈某某明知所送货物为冰毒,仍然驾驶鲁******轿车将冰毒送至交易地点并收取300元费用,自留180元路费,将120元转账给王兆猛。

2、2018年6月初的某天,董某甲与被告人王兆猛电话联系欲购买冰毒并向王兆猛支付600元,王兆猛与被告人陈某某将0.8克冰毒送至济南市**小区*号楼*单元**号的董某甲住处。陈某某明知所送货物为冰毒,仍然驾驶鲁******轿车载王兆猛将冰毒送至交易地点并收取400元费用,自留150元路费,将250元转账给王兆猛。

3、2018年6月上旬的某天,董某甲与被告人王兆猛电话联系欲购买冰毒并向王兆猛支付600元,王兆猛后安排被告人陈某某将0.7克冰毒送至济南市**小区门口。陈某某明知所送货物为冰毒,仍然驾驶鲁******轿车将冰毒送至交易地点并收取400元费用,自留150元路费,将250元转账给王兆猛。

三、王兆猛、马强贩卖毒品罪

1、2018年4月份的某天晚上,杨某某与被告人马强联系欲购买冰毒,马强与被告人王兆猛取得联系,杨某某向马强支付1000元,马强向王兆猛支付1000元,王兆猛在章丘区**公寓附近将2袋共约1克冰毒交给马强。随后马强驾车到济南市历城区**道一工厂附近将2袋共约1克冰毒交给杨某某。

2、2018年4月底的某天晚上,杨某某与被告人马强联系欲购买冰毒,马强与被告人王兆猛取得联系,杨某某向马强支付1***元,马强向王兆猛支付1800元,马强到福泰小区王兆猛家中拿走2袋共约0.8克冰毒,转账1200元给王兆猛并600元转回给杨某某,二人在王兆猛的家中共同吸食冰毒,随后马强驾车到济南市**街**路交叉口附近将2袋共约0.8克冰毒交给杨某某。杨某某送给马强约0.2克冰毒和支付60元车费。

3、2018年5月份的某天晚上,杨某某与被告人马强联系欲购买冰毒,马强与被告人王兆猛取得联系,杨某某向马强支付1000元,马强向王兆猛支付1000元,马强到福泰小区王兆猛家中拿走2袋共约0.8克冰毒,随后马强驾车到**混凝土搅拌站办公室将2袋共约0.8克冰毒交给杨某某。

4、2018年5月中旬的某天,被告人王兆猛急需用钱购进冰毒,遂让被告人马强帮忙把持有的冰毒出售,马强联系杨某某,杨某某同意以1000元3袋的价格购买,王兆猛至**混凝土搅拌站将3袋共约0.8克冰毒交给马强,马强垫付1000元给王兆猛,后马强和杨某某吸食毒品后,杨某某送给马强部分冰毒,将剩余冰毒取走,2018年5月31日,杨某某以微信转账形式向马强支付1000元。

5、2018年4月份的某天,李某某与被告人马强联系欲购买冰毒,马强与被告人王兆猛取得联系,李某某向马强支付1100元,马强向王兆猛支付1100元,王兆猛将2袋共约0.8克冰毒放在章丘区**小区附近,李某某至交易地点取走毒品。

6、2018年5月份的某天,李某某与被告人马强联系欲购买冰毒,马强与被告人王兆猛取得联系。李某某向马强支付700元,马强向王兆猛支付800元,王兆猛将1袋约0.4克冰毒放在章丘区**街道办事处**村加油站附近,李某某至交易地点取走毒品。

四、王超、马强贩卖毒品罪

2018年4月份的某天,李某某与被告人马强联系欲购买冰毒,马强与被告人王超联系,李某某向马某某支付600元,马强向王超转账,王超将1袋约0.4克冰毒放在章丘区**街道办事处**村加油站附近,李某某至交易地点取走毒品。

五、王超贩卖毒品罪

1、2018年2月下旬的某天,周某某与被告人王超电话联系欲购买冰毒,并向王超支付650元,王超购买0.7克冰毒,扣下0.2克冰毒,将剩余的0.5克冰毒送至章丘区**街道办事处**酒店处交给周某某。

2、2018年3月上旬的某天,周某某与被告人王超电话联系欲购买冰毒,并向王超支付650元,王超购买0.7克冰毒,扣下0.2克冰毒,将剩余的0.5克冰毒送至章丘区**街道办事处**酒店处交给周某某。

3、2018年5月下旬的某天,周某某与被告人王超电话联系欲购买冰毒,并向王超支付800元,王超将1袋约0.7冰毒送至章丘区**街道办事处**酒店交给周某某,周某某送给王超0.2克冰毒。

4、2018年4月中旬的某天,张某甲与被告人王超电话联系欲购买冰毒,并向王超支付900元,王超将1袋共约0.7克冰毒送至章丘市**街道办事处交给张某甲。

5、2018年5月下旬的某天,刘某甲与被告人王超电话联系欲购买冰毒,并向王超支付1200元,王超在淄博市张店区**站附近将2袋共约1.4克冰毒交给刘某甲。

六、滨丽贩卖毒品罪

1、2018年4月8日,王兆猛电话联系张某乙(另案处理)欲购买冰毒,张某乙联系被告人李滨丽后,王兆猛驾车载张某乙至淄博市张店区**商厦附近,王兆猛向张某乙微信转账2500元,张某乙向李滨丽微信转账2300元购买4.2克冰毒交给王兆猛。返回途中,张某乙一路吸食冰毒,剩余冰毒由王兆猛带走。

2、2018年4月10日,王兆猛与被告人李滨丽电话联系欲购买冰毒,在淄博市张店区**商场附近,王兆猛向李滨丽支付宝转账800元购买了0.7克冰毒。

3、2018年6月上旬的某天,王某某与被告人李滨丽电话联系欲购买冰毒,并向李滨丽支付1900元。八、九天后,李滨丽安排车辆将2袋约1.4克冰毒送至章丘区**附近交给王某某。

4、2018年7月11日,董某乙与王超联系欲购买毒品,王超与被告人李滨丽电话联系后,董某乙向李滨丽微信转账2500元,董传富驾车载王超至淄博市张店区山东铝业公司第二中学附近,李滨丽交给王超2袋共0.68克冰毒,并转回董某乙董某乙微信800元,王超拿到冰毒并放回车上。

七、王某某贩卖毒品罪

1、2018年3月中旬的某天,韩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电话联系欲购买冰毒,并向王某某支付1000元,王某某、韩某某、马某某等人驾车到淄博市张店区**小区,王某某将2袋共约1.4克冰毒取走交给韩某某。返回途中,王某某、韩某某、马某某三人共同吸食冰毒。

2、2018年5月下旬的某天,马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电话联系欲购买冰毒,王某某联系了微信昵称为“遇见你”的人(未到案),马某某向王某某支付700元,王某某向“遇见你”支付700元,马某某驾车载王某某到淄博市周村区**广场附近,王某某取了0.7克冰毒交给马某某,返回途中,王某某、马某某共同吸食冰毒。

3、2018年5月下旬的某天,马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电话联系欲购买冰毒,王某某联系了微信昵称为“遇见你”的人(未到案),马某某向王某某支付700元,王某某向“遇见你”支付700元,马某某驾车载王某某到淄博市周村区**广场附近,王某某取了0.7克冰毒交给马某某,返回途中,王某某、马某某共同吸食冰毒。

4、2018年6月下旬的某天,刘某乙与被告人王某某电话联系欲购买冰毒,王某某联系了微信名为“遇见你”的人(未到案),刘某乙向王某某支付800元,王某某向“遇见你”支付800元,刘某乙驾车载王某某到淄博市周村区**广场附近,王某某取了0.7克冰毒交给刘某乙,刘某乙送给王某某0.2克冰毒。

综上,被告人王兆猛贩卖毒品14次,共计11.1克;被告人陈某某贩卖毒品3次,共计2.2克;被告人马强贩卖毒品7次,共计5克;被告人王超贩卖毒品6次,共计4.2克;被告人李滨丽贩卖毒品4次,共计6.98克;被告人王某某贩卖毒品4次,共计3.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兆猛、陈某某、马强、王超、李滨丽、王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成、马玉晓

2019年3月27日

附:1、被告人王兆猛、陈某某、马强、王超现羁押于济南市第四看守所;被告人李滨丽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138********)。

2、卷宗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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