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二部刑诉〔2019〕1号
被告人王光月,男,199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31999********,汉族,大专在读,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镇**村委**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8日至2019年3月7日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依法对被告人王光月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光月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5月15日移送五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该院审查后于同年5月29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光月与被害人朱某某因感情纠纷于2018年11月27日18时许在本市五华区**路与**交叉口靠近**公园的人行道边发生争执,期间,王光月持水果刀刺伤朱某某胸部、颈部数刀,致朱某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朱某某系被他人用锐器刺破心脏和右肺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水果刀两把、被告人王光月作案时所穿衣服、手机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3.证人张某某、杨某某、高某某、余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王光月的供述与辩解;5.尸体检验鉴定报告书、司法精神病鉴定、DNA鉴定;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光月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许龄心
检察员助理:赵丹丹
2019年7月2日
附:1.被告人王光月现羁押于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光盘19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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