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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光辉、郑光华盗窃案)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一部刑诉〔2020〕Z307号 

  被告人王光辉,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91978********,汉族,文盲,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人,住宜宾市屏山县**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520日被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1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光华,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91982********,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宜宾市人,住宜宾市叙州区**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0日被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2017年7月1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光辉郑光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10日、2020年5月10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后分别于2020年4月10日、2020年6月9日重报审查起诉。被告人王光辉、郑光华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1月3日,被告人郑光华、王光辉在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华镇北门街将被害人郑某某外衣口袋里的一部绿色VVOX27手机盗走。经毕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841元。现该手机己依法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郑某某。

二、2019年11月4日14时许,被告人郑光华、王光辉在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南顺城街将被害人王某甲揣在外衣口袋里的一部红色苹果XR手机盗走。经毕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856元。现该手机己依法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王某甲。

三、2019年11月4日15时许,被告人郑光华、王光辉在云南省昭通市洋人街将被害人沈某某装在外衣左边口袋里的一部蓝紫色华为荣耀X39plus手机盗走。经毕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035元。现该手机己依法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沈某某。

四、2019年11月5日11时许,被告人郑光华、王光辉在威宁县六桥街道馆子街路将被害人施某某的一部蓝色VrVO-X23手机盗走。经毕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589元。现该手机己依法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施某某。

五、2019年11月5日13时许,被告人郑光华、王光辉在威宁县六桥街道建设西路将被害人蔡某某装在外衣左边包里的一部红色vivoY93手机盗走。经毕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该手机价值人民币744元。现该手机己依法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蔡某某。

六、2019年11月5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郑光华、王光辉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桂花路市公安局路口公交站台附近将被害人王某乙的一部红色华为mate20手机盗走。经毕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950元。现该手机己依法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王某乙。

七、2019年11月5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郑光华、王光辉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电信大楼附近将被害人李某某揣在外衣口袋里的一部紫色三星S9手机盗走。经毕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735元。现该手机己依法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李某某。

八、2019年11月5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郑光华、王光辉在毕节市七星关区市西办事处南门口附近将被害人聂某某揣在衣服右边口袋里的一部深灰色苹果X手机盗走。经毕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753元。现该手机己依法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聂某某。

九、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郑光华、王光辉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中医院旁街上将被害人蒋某某放在外衣口袋里的一部黑色华为荣耀9i手机盗走。经毕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该手机价值人民币963元。现该手机己依法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蒋某某。

十、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郑光华、王光辉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威宁路电信大楼附近将被害人谢某某放在外衣口袋里的一部玫瑰金色苹果8PLUS手机盗走。经毕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729元。现该手机己依法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谢某某。

十一、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郑光华、王光辉在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路转盘附近街上将被害人董某某放在外衣口袋里的一部黑色OPPO-R11ST手机盗走。经毕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54元。现该手机己依法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董某某。

十二、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郑光华、王光辉在毕节市七星关区洪山办事处公园路将被害人陈某某放在外衣口袋里的一部黑色VIVO-Y79型手机盗走。经毕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35元。现该手机己依法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户籍信息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董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光辉、郑光华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资产评估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光辉、郑光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光华、王光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光华、王光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郑光华、王光辉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郑光华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王光辉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畅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郑光华、王光辉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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