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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光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公开版)_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宾检一部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王光辉,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924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云南省宾川县人,家住云南省宾川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5日被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宾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光辉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10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王光辉将向他人购买的罂粟种子种植于宾川县力角镇**村委会**庄村***自家梨园内,准备待罂粟果成熟后用于烹饪佐料,罂粟杆用于饲养家畜。2020年4月4日,被告人王光辉种植的罂粟植株被宾川县公安局力角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并予以强制铲除,经清点共计7144株。经鉴定,现场查获的罂粟植株属于毒品原植物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光辉非法种植罂粟7144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艳梅

2020年10月27日

附:1、被告人王光辉现羁押于南涧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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