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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王某喜等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仪检一部刑诉〔2020〕208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仪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3日被仪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喜,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72********,汉族,半文盲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仪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3日被仪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旭,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乡**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12日被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4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仪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3日被仪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温开明,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5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区**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仪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3日被仪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书江,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组,现住四川省金堂县******号楼****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仪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3日被仪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2月24日被仪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仪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3日被仪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3日被仪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王某喜、罗旭、温开明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唐书江、何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单位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王某喜、罗旭、温开明四人多次在仪陇县新政镇、三台县五里梁南北干道、苍溪县江南干道赵家山路段、遂宁市船山区龙凤古镇景观大道、遂宁市船山区保利养生谷附近路段、西充县绵西高速连接线盗窃路灯电缆线,并将盗窃的电缆线卖给被告人唐书江、何某某等人销赃,被告人唐书江、何某某明知是赃物而收购,王某某涉案金额407786.4元,王某喜涉案金额364496.4元,罗旭涉案金额285142元,温开明涉案金额261962.2元,唐书江涉案金额320000余元,被告人何某某涉案金额45000余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喜、王某某、罗旭在仪陇县新政镇国德塑业公司附近的嘉陵大道一标段盗窃长度约为42米的路灯电缆线4根,运至金堂县淮口镇卖给收购废品的被告人唐书江,获利4000多元,按采购价格计算,被盗电缆线共168米,价值14280元;同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喜、王某某、罗旭、温开明在仪陇县新政镇灵官庙附近的嘉陵大道一标段盗窃长度约为42米的路灯电缆线3根,卖到南部县获利3000余元,按采购价格计算,被盗电缆线共120余米,价值10710元。

    2、2019年3、4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喜、王某某、温开明、罗旭在仪陇县新政镇嘉陵江二桥至电站之间的嘉陵大道三、四标段多次盗窃路灯电缆线并运至金堂县淮口镇卖给收购废品的被告人唐书江,其中被告人王某喜、王某某、温开明共参与盗窃1500余米,按鉴定单价计算价值109905元,被告人罗旭参与盗窃二次共400余米,按采购价格计算价值29308元。

    3、2019年7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喜、王某某、罗旭在新政镇嘉陵大道五标段盗窃路灯电缆线3根,共计长约100米,卖给收购废品的被告人唐书江获利2800余元,按采购价格计算价值5215元。

    4、2019年4、5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喜伙同温开明到仪陇县新政镇电站附近的嘉陵大道六标段盗窃路灯电缆线6根,共计长约198米,藏于路边草丛中,次日二人又伙被告人同罗旭、王某某用王某某所有的别克轿车将电缆线拉到金堂县淮口镇卖给被告人唐书江,获利5200余元,以采购价格计算价值12573元;当晚四人又在该处盗窃2根长约66米的路灯电缆线,卖至南部县获利近2000余元,以采购价格计算价值4191元。

    5、2019年3月中旬,被告人王某喜、王某某在仪陇县新政镇思德大道盗窃电缆线3根,共计长99米,卖至南部县获利3000多元,以采购价格计算价值4534.2元;2019年3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喜、王某某、温开明在仪陇县嘉陵大道六标段盗窃3根共计长99米的路灯电缆线后,又到思德大道盗窃3根共计长99米的路灯电缆线,卖给被告人唐书江获利5000余元,以采购价格计算被盗电缆线分别价值6286.5元、4534.2元,8根电缆线共价值10820.7元。

   6、2019年5、6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喜、王某某、罗旭、温开明多次在三台县五里梁南北干道盗窃电缆线卖给被告人唐书江,其中王某喜、王某某、罗旭、温开明四人共同盗窃4次26根,共计长600米,王某喜、王某某、罗旭共同盗窃1次,以鉴定单价计算王某喜、王某某、罗旭涉案金额38625元,温开明涉案金额30900元。

    7、2019年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某、王某喜、温开明在苍溪县江南干道赵家山路段盗窃电缆线3根,共计长约150米,卖至南部县草市街一废旧收购店,以采购价格计算价值16591.5元。

    8、2019年6至7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喜、王某某、罗旭、温开明四人在遂宁市多次盗窃路灯电缆线卖给被告人唐书江。被告人王某喜、王某某、罗旭、温开明共同在遂宁市船山区龙凤古镇景观大道盗窃路灯电缆线7根,共计长280米,以采购价格计算价值12880元;被告人王某喜、王某某、罗旭共同在遂宁市船山区龙凤古镇景观大道盗窃电缆线6根,共计长240米,以采购价格计算价值11040元;被告人王某喜、王某某、罗旭在遂宁市河东新区保利养生谷外道路盗窃路灯电缆线4次,每次10余根,共计长1480米,以采购价格计算价值57720元;被告人王某喜、王某某、温开明在保利养生谷外道路盗窃路灯电缆线1次7根,共计长259米,以采购价格计算价值10101元;被告人王某某、罗旭、温开明在保利养生谷外道路盗窃路灯电缆线3次,每次10根,共计长1110米,以采购价格计算价值43290元。

    9、2019年10月26日凌晨、2019年10月28日凌晨、2019年10月30日凌晨,被告人王某喜、王某某、罗旭在西充县绵西高速连接线3次盗窃路灯电缆线44根,共计长1100米,卖给被告人何某某,以采购价格计算价值31900元;2019年11月8日凌晨,被告人王某喜、王某某、罗旭在西充县绵西高速连接线(安汉大道四段)盗窃路灯电缆线300米,卖给被告人何某某,以采购价格计算价值134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王某喜、罗旭、温开明、唐书江、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王某喜、罗旭、温开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王某某、王某喜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罗旭、温开明涉案金额巨大,四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书江、何某某明知是赃物而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喜、罗旭、温开明、唐书江、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王某喜、罗旭、温开明、唐书江、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判处被告人王某喜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45000元;判处被告人罗旭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判处被告人温开明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8000元;判处被告人唐书江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楠

检察官助理:何玮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王某喜、罗旭、温开明现羁押于仪陇县看守所,被告人唐书江在家(电话1898206****),被告人何某某在家(电话1868258****);

2.案卷材料七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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