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二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王全军,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24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宁夏中宁县**农场**队移民点**号,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街**家园**室。2015年1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立案侦查,同年3月1日刑事拘留,3月13日因不予逮捕决定释放,惠农区分局于2016年8月30日撤销此案。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19年9月25日被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9日经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固原市看守所。
本案由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全军涉嫌故意杀人罪、诈骗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原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17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法律援助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该案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20年1月18日至2020年2月1日,2020年3月29日至2020年4月12日,2020年6月10日至2020年6月24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2月28日,2020年4月10日至2020年5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王全军与被害人任某某四年前在银川认识,期间再无联系。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王全军利用王某甲的身份信息在固原市原州区**西街**路**酒店登记入住。随后通过网络快手与任某某取得联系,双方交往后一起相处,并多次在**酒店共同居住,期间王全军将一套遇尚牌YN-851刀剪刨套厨房刀具存放在**酒店其入住的房间内。2019年9月23日下午,王全军陪同任某某在原州区西关医院输完液后,双方先到原州区泰合路花之林饭店内吃饭,饭后又一起到原州区泰合路漫时光咖啡店内喝酒,至23时许,王全军和任某某从漫时光咖啡店出来,一起回到**酒店**房间内,双方因琐事开始争吵,继而发生厮打,王全军用左手掐住任某某的脖子将其按倒在床上,并用拳头击打任某某的胸腹部,双方跌落到地上,王全军继续骑到任某某身上用膝盖顶撞任某某的胸腹部,期间二人相互辱骂,王全军遂起身抽出存放在房间衣柜内的遇尚YN-851刀剪刨套厨房刀具四件套中的菜刀,朝躺在地上的任某某左颈部砍了一刀,任某某颈部随即出血,身体瘫软不动。王全军见状将菜刀藏于自己衣服内左侧衣兜内逃离现场,到**酒店对面漫时光咖啡店内卫生间清洗了自己手部血迹,出门前往位于**家属院后面的**号其朋友梁某某家,与其情人周某某见面并将一张黄河银行卡交给周某某。9月24日凌晨1时许,王全军租车赶赴中宁县渠口农场,途中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引起多人注意并与其联系。当日9时许,王全军同学惠某某前往**酒店寻找王全军,酒店五楼保洁员张某甲进入**房间查房后告知前台经理马某某房间内有一女性躺在地上,颈部有血迹,怀疑已经死亡。马某某立即拨打120及110报警,经原州区人民医院急诊大夫到场确认,该女性已经死亡。当日22时许,王全军潜回到其母亲田某某在中宁县渠口农场中学东侧的租住房内,将杀害任某某时所使用的菜刀藏匿于房屋床铺下。23时30分许,被告人王全军在租住房内被民警当场抓获,到案后对其杀害任某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同年9月27日,办案民警在田某某租住房子北侧堆放杂物过道里面炉子下面的灰斗里面将作案工具菜刀起获。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任某某双侧2、3、5、6肋骨骨折,上腔静脉淤血、挫伤,肝脏左叶及右叶之间挫裂严重,腹腔内见可见1500ml积血。被害人任某某系砍器或切器砍切颈部致左侧颈总动、静脉断裂致大出血死亡,系他杀。
2.诈骗的犯罪事实
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王全军分别以帮助他人承揽工程和办理公租房为由,骗取被害人高某某、张某乙、王某甲、王某乙共计人民币58840元,用于个人吃喝消费。
(1)2018年4月份,被告人王全军以给被害人高某某承包工程收取定金为由,骗取被害人高某某人民币20000元。
(2)2018年7至8月份,被告人王全军以给被害人张某乙承包工程收取定金和设备租赁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25100元。
(3)2018年8月至2019年8月份,被告人王全军以给被害人王某甲父母办理公租房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4000元。
(4)2019年4月份,被告人王全军以给被害人王某乙承包工程收取押金、购买设备等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97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一把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起诉意见书、入所体检表、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张某乙等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全军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法庭科学DNA检验鉴定书、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等;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案发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36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全军因生活琐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5884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全军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被告人王全军一人犯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以故意杀人罪、诈骗罪对其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 浩
检察官助理:杨 燕
2020年6月17日
附:
1.侦查卷壹拾册,光盘叁拾陆张。
2.被告人王全军现羁押于固原市看守所。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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