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王全富,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9002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住江油市**镇**村**组**号。因销赃,于1998年4月21日被绵阳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月4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经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3月17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侦查终结,2020年3月16日由绵阳市公安局以被告人王全富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被告人王全富与被害人刘某某(女,殁年51岁)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6年9月刘某某提出分手,被告人王全富要求退还恋爱期间花费,双方产生矛盾。后被告人王全富多次纠缠刘某某欲复合未果,便心生怨恨。2016年10月10傍晚,被告人王全富携带事先购买的水果刀、“敌敌畏”农药到达刘某某家附近伺机杀害刘某某未果。次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王全富又到刘某某家,从刘某某家旧房后门进入,藏匿于旧房厨房内伺机作案。早上7时许,刘某某到旧房喂鸡,王全富尾随其进入旧房杂物室内,将刘某某推倒在地,并持水果刀向刘某某身体连刺数刀,后迅速逃离现场,致刘某某当场死亡。2020年1月3日被告人王全富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鉴定,刘某某系外伤致心脏、肺脏、肝脏破裂等全身多脏器联合损伤所致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全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覃敏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全富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
2.全案卷宗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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