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赛检一部刑诉〔2020〕Z432号
被告人王全振,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91986********,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捕前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小区**号楼**单元**户(户籍地:重庆市北碚区)。2020年8月3日因涉嫌诈骗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8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全振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日,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盛国际家居附近的浩翔酒店,被告人王全振以帮助被害人赵某某的儿子安排中石油呼和浩特分公司的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10万元。案发后退还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抓获经过、立破案工作说明、户籍人口基本信息、借条、银行流水交易明细、微信聊天截图等相关书证;证人证言;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全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全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全振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秀玲
检察官助理:杨晓伟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全振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三看守所;
2.侦查案卷二册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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