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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兰套职务侵占案)_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土左检公诉刑诉〔2019〕105号

被告人王兰套,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11957********,汉族,初中文化,时任土左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捕前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职务侵占,于2018年12月12日经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14日经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决定延长羁押期限至2018年12月19日;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2月26日经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兰套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8年,土默特左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利用其职务便利将公司所有资产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厂汉板村西大院土地先后租赁给周某甲;魏某某;郭某某、陈某甲、葛某某、常某某;张某甲;陈某乙、李某甲;内蒙古**驾驶员培训学校。被告人王兰套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金1183802元。经内蒙古信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以内信通鉴字【2019】第002号司法鉴定报告鉴定:土默特左旗**建筑有限公司账户没有记录位于呼和浩特市厂汉板大院在2011年至2018年期间的租金收支情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股权转让协议、内蒙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变更登记审核表、土地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解除协议书、收条、收据、场地租赁协议、说明、指令、汽车租赁合同、银行流水、民事裁定书、变卖土地使用权协议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转账支票复印件、进账单复印件;

2.证人证言:李某乙、张某乙、付某某、刘某甲、陈某乙、李某甲、刘某乙、贺某某、周某乙、张某丙、李某丙、张某甲、云某某、范某某、周某甲、王某某、胡某某、张某丁、葛某某、常某某、魏某某、张某戊、崔某某、冀某某、丁某某、骆某某、陈某丙、杨某某、姜某某、张某己;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王兰套;

4.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兰套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兴隆

2019年6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兰套现羁押于土默特左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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