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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关志、刘某某等盗窃案)_犍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犍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犍检公诉刑诉〔2019〕204号

被告人王关志,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123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四川省犍为县人,住犍为县**镇**村**组**号。2017年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犍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犍为县公安局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123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犍为县人,住犍为县**镇**村**组**号。2019年8月29日被因涉嫌盗窃罪被犍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123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四川省犍为县人,住犍为县**镇**村**组**号。2019年8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犍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关志、刘某某、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29日凌晨,被告人王关志与被告人刘某某相约到犍为县**镇**庄园建筑工地上盗窃工地扣件,遇同来实施盗窃的王某某(另案处理),随后三人进入工地,刘某某带领王关志、王某某二人来到一建筑大楼负一楼处找到堆放的扣件,用事先准备好的编制口袋盗窃十字扣件880余颗,王关志、王某某各盗窃8口袋,后三人驾驶摩托车离开,并于当日清晨运往玉津镇瑞雪村一废品收购站变卖,其中刘某某违法所得720元,王关志违法所得1100元,王某某违法所得960元。经键为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十字扣件在基准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4.4元/套,价值为3872元。

2、2019年8月16日,刘某某与王关志相约当晚到玉津镇茉莉庄园工地对面盗窃电瓶,随后王关志将此事告知程某某并邀约其帮忙开车运输。当晚23时许,程某某驾驶自己的面包先后接到王关志和刘某某,三人驾车来到茉莉庄园工地大门处,随后王关志、刘某某二人下车来到工地大门对面的坝子,通过氧气瓶切割方式盗窃停放在坝子内的货车电瓶6个。程某某明知王关志、刘某某实施盗窃仍在外等候,并运载二人及盗窃的电瓶。2019年8月17日清晨,三人将盗窃的电瓶运往清溪镇北街小巷内一家废品收购进行变卖,获得赃款960元,其中王关志分得310元,刘某某分得350元,程某某分得300元。经键为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六个电瓶总价值为2694元。

3、2019年8月29日14时许,刘某某独自一人驾驶其蓝色踏板摩托车来到玉津镇茉莉庄园工地,在一建筑大楼的负一楼十字扣件99套,准备离开现场时被工地上的工作人员当场抓获,盗窃的十字扣件已返还给被害人。经键为县价格证人中心鉴定,被盗的十字扣件在基准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4.4元/套,价值为435.6元。

4、2019年上半年的一天凌晨(具体时间不详),王关志驾驶面包车搭载王某某至犍为县**镇城南客运中心工地盗窃扣件数百个,后二人将扣件变卖。

5、2019年8、9月,王某某骑摩托车搭载王关志分别到犍为县**乡**村**街背后盗窃农户母鸡数只,后二人将母鸡变卖。

王关志、刘某某、程某某先后被抓获归案,王关志、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程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关志、刘某某、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关志、刘某某、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关志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被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王关志、刘某某、程某某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晓红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关志、程某某羁押于犍为县看守所;刘某某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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