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诉刑诉〔2019〕50号
被告人王兴分,女性,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41960********,汉族,小学,四川省叙永县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9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兴分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O19年7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王兴分在叙永县江门镇**街**号租房的卧室内,与饮酒后的何某某发生口角。后王兴分从卧室门旁拿一根钢筋,走到坐在床上的何某某身前,使用钢筋击打何某某的头部和肩部,致何某某头部出血受伤后倒在床铺上。后王兴分从客厅拿了一把菜刀对着何某某的颈部反复切割,切开喉管致颈椎骨处,致使何某某死亡。随后王兴分将何某某的尸体仰面拖至住宅的杂物间内,将木材和竹片等杂物堆放在何某某身上,点火将何某某的尸体焚烧,随后外出一个小时有余,到了当日12时许回来后,发现火已经熄灭,为了避免尸体被人发现,王兴分使用齐刀将焚烧后的尸体肢解成十块,即将头部砍下来,将手沿着关节分别砍成两段,将大腿小腿沿着关节砍成四段后装在编织口袋内。之后王兴分用铁锹在杂物间内挖了一个50公分的深坑,将肢解后的尸块埋在杂物间坑内并加盖泥土掩盖。
2019年7月31日上午7时10分,何家勤在与其母亲王兴分通电话过程中,追问其父亲何某某的下落,王兴分告知何家勤:何某某被自己失手打死埋在房间了。何家勤于是打电话委托何正洪报警。民警接到何正洪的报警后赶到现场,通过何正洪的协助,在叙永县江门镇一茶馆打牌的王兴分抓获归案。王兴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杀害何某某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兴分为泄私恨,用钢筋殴打被害人何某某头部、用菜刀切割被害人颈部致被害人死亡,并焚烧、分解尸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兴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光润
2019年12月26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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