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简检刑诉〔2021〕78号
被告人王兴德,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简阳市**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2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简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害人张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乡。
本案由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兴德涉嫌交通肇事案,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7日18时43分,被告人王兴德驾驶川A*****小型轿车沿螺简线行驶至简阳市云龙镇五合社区3组外路段,与其行驶方向由右至左横过道路的行人张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兴德驾车逃逸。经鉴定,张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车祸致重型颅脑损伤、颅骨粉碎性骨折、右颅中凹骨折、脑组织挫碎出血死亡。经认定,被告人王兴德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11月18日凌晨被告人王兴德在成都市双流区被抓获,被告人王兴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王兴德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兴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兴德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发生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逃逸)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兴德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兴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兴德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唐德强
2021年2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简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127页,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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