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王兴旺,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经商,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市**镇**村**组**号,现住邵东市**街道办事处**村。无前科。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2017年3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日被武冈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兴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8日,王兴旺、李某甲(已判决)、谢某某(已判决)三人在武冈市工商局注册成立武冈市**有限公司,王兴旺任公司法人代表,聘请李某乙为公司兼职会计,负责公司计帐、报税及领取湖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王兴旺伙同谢某某、李某甲在公司没有实际生产、经营的情况下,通过武冈市**有限公司,以向王兴旺、戴某甲等人收购原木、杉木名义,虚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934份,发票金额共计人民币16837674元,抵扣税款共计人民币2661258.31元。
2014年4月、8月、9月及2015年1至2月,被告人王兴旺伙同谢某某、李某甲在无真实交易情形下,以武冈市**公司销售木材名义为湖北**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4份,虚开税款人民币555042.15元;为深圳市**有限公司分别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1份,虚开税款人民币861763.6元;为郑州**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虚开税款人民币134953.84元;为河南**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虚开税款人民币152764.65元;为扶沟县**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虚开税款人民币152529.21元;为郑州**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虚开税款人民币152764.65元,共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20份,发票金额共计人民币11822457.9元,抵扣税额共计人民币2009818.1元。
被告人王兴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到案经过、武冈市**有限公司纳税申报表、增值税发票存根联发票查询单、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武冈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公安户籍资料等;2. 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戴某乙、邓某某、同案人李某甲、谢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兴旺的供述与辩解;4.搜查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讯问王兴旺同步录音录像光碟一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兴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兴旺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伙同李某甲、谢某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为抵扣虚开的销项税额,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兴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兴旺现羁押于武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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