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一部刑诉〔2020〕Z192号
被告人王兴福,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21999********,布依族,高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兴福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兴福为谋取非法利益,于2020年4月22日在微信群看到有人发布收购熔喷布信息后,随即联系添加对方(程某某)微信后,谎称其人在上海,现有熔喷布,在谈好价格后,要求被害人程某某支付3万元定金。因被害人程某某不在上海,遂和其在上海的好友郭某某及被告人王兴福三人组建微信群,并委托郭某某与王兴福见面核实,并转了人民币3万元给郭某某。4月23日,被告人王兴福要求郭某某将3万元打至其银行账户,在收到款项后拒绝与郭某某见面且未寻找货源,并将其电话拉黑。经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30日将被告人王兴福抓获归案并缴获作案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兴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佳铭
2020年10月1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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