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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兴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和检三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王兴臣,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51957********,汉族,初中文化,原黑龙江省**经贸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路**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宾县**镇**街**组)。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兴臣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5月,李某某(已判决)在本市注册成立黑龙江省**经贸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分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016年,该公司办公地点由本市南开区**号迁至本市和平区**号。

2015年5月至2017年1月间,李某某等人伪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等资料,虚构黑龙江省**经贸有限公司在黑龙江省五常市有大米种植基地、扩大生产需要借款等事实,通过派发宣传单、组织免费参观大米种植基地、发送礼品等方式,承诺给付高额利息并按期还本付息,以**天津分公司名义与集资参与人签订《借款协议书》,骗取集资参与人集资款。

2015年5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王兴臣担任**天津分公司**。其间,被告人王兴臣组织、领导公司员工采用上述方式,向二百余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2600余万元。

经集资参与人报案,被告人王兴臣于2019年12月16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马某某等二百余名集资参与人的证言;

2、李某某等十余名证人的证言;

3、辨认笔录;

4、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市场主体基本信息、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借款协议书、收据、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5、被告人王兴臣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兴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兴臣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兴臣具有自首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兴臣有期徒刑三年至六年,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学娇

2020年7月13

附:

1、被告人王兴臣现羁押于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

2、侦查卷二十九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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