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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兴雨诈骗案)_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三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王兴雨,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9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天津市静海区**镇**排**号,现住址天津市静海区**园**号,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并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兴雨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证据不足于2019年12月11日由本院决定退回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1月10日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期间,在天津市西青区**镇**座**层天津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内,被告人王兴雨伙同徐某某、任某甲、任某乙、某某某、陈某某、董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以为被害人高某某出售域名为由吸引被害人签订委托合同,后由徐某某、任某甲、任某乙、某某某等人冒充收购被害人域名的客户,以巨额利润为诱饵,诱使被害人升级、完善域名,签订域名服务合同,骗取被害人关某某、尹某某人民币35万余元。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王兴雨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兴雨伙同他人在签订合同中骗取被害人钱款,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兴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王兴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代永亮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兴雨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2.案卷八册。

3.《量刑建议书》五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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