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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兵诈骗案)_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四部刑诉〔2020〕621号

被告人王兵,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31989********,汉族,“金鹰团队”国泰同康项目总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王兵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兵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王兵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6月以来,以陈海涛、金齐浩(二人均另案处理)为首的“金鹰团队”,以南京市雨花台区绿地之窗的南京东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天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为据点,伙同各地经销商采用旅游会销的模式对老年人实施诈骗。“金鹰团队”下设销售事业部、总经办、财务部、审计部等部门。销售事业部下设招商部、扶商部。扶商部下辖多个销售平台,各平台分别销售国泰同康、覆膜365、免疫球蛋白等项目保健品。

被告人王兵与许佳(另案处理)同系“金鹰团队”扶商部国泰同康项目总监,二人共同对溧阳、广德、昆山等三个销售平台工作人员面试、培训,对平台进行日常管理。2018年3月至2018年6月,在被告人王兵等人的管理下,上述三个平台的工作人员在本市天宁区嘉宏世纪20楼2020室等地,采用虚假宣传、伪造检测报告、安排员工冒充知名医学专家进行门诊、夸大顾客病情等手段,骗取被害人相信所售保健品具有预防治疗癌症、心脑血管疾病等功效从而高价购买产品。被告人王兵作为溧阳、广德、昆山平台的负责人,对三个平台的诈骗行为负责,涉案金额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388.7589万元(其中溧阳平台诈骗得款224.37万元;广德平台诈骗得款133.3786万元;昆山平台诈骗得款31.0103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金鹰团队组织图”、王兵笔记本等书证;

2.证人卞某某、周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吕某某、丁某某、黎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兵的供述、辩解;

5.公安机关制作的搜查、扣押材料;

6.手机、U盘电子数据提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兵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王兵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是主犯,应按照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郭 营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兵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2.案卷3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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