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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其强奸案)_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邛检公诉刑诉〔2019〕515号

被告人王其,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0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宝**镇**村**组。因吸毒,于2008年6月25日被邛崃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吸毒,于2015年9月1日被邛崃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吸毒,于2015年11月11日被邛崃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邛崃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其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一次退回邛崃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邛崃市公安局于2019年10月6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其在某某成都有限公司卸货车间旁的休息室内趁被害人黄某某休息之际,违背被害人黄某某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事发后因黄某某情绪激动,王其遂以散心为由将被害人黄某某带至邛崃市临邛镇东星大道539号桃园宾馆323房间内休息,当日9时许,王其来到此处再次强行与被害人黄某某发生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其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压制反抗的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邛崃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忠诚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卷贰册,光盘伍张。

3提讯证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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