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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再诈骗案)_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赫检公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王再,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住益阳市资阳区**乡**村**村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再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6月至8月,被告人王再四次租赁汽车并将其抵押给他人获取借款,所得用于偿还赌债及日常开销。具体情况如下:

1、2012年6月12日,王再从益阳**租车公司租得一台比亚迪轿车(车牌号为湘H*****),随后将其抵押给符某某获得4万元借款(后归还5000元);

2、2012年6月18日,王再从益阳**汽车租赁公司租得一台别克轿车(车牌号湘H*****)。2012年8月21日,王再将该车抵押给龚某某先后获得共计6万元借款(后归还1万元);

3、2012年6月30日,王再从益阳**汽车租赁公司租得一台大众轿车(车牌号湘H*****)。2012年7月20日,王再将该车抵押给桥北**寄卖行获得6万元借款(后归还1万元);

4、2012年8月11日,王再从益阳**租车公司租得一台比亚迪轿车(车牌号湘H*****,陈某某所有),随后将其抵押给王某乙获得借款3万元,王某乙将该车以32800元价格卖给吴正东,后该车被陈某某以32800元价格赎回。

案发后,被告人王再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9年11月5日,王再家属赔偿陈某某32800元,赔偿符某某35000元,赔偿龚某某5万元,并获得三被害人谅解。涉案车辆已归还所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车辆信息、驾驶人信息、汽车委托租赁协议、租车合同、借条、购车协议、寄卖寄存单据、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邓某甲、邓某乙、高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罗某某、蔡某某、陈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龚某某、王某乙、符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王再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车辆系租赁所得的事实,将其抵押给被害人获取借款共计1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再三年六个月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汤娉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再现羁押于益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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