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军、田威等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等案)_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蓬检诉刑诉〔2019〕456号

被告人王军,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2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北省建始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8年11月6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志翀,广东国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田威,绰号“阿超”,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21991********,土家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北省建始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8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

辩护人:冼艳明,广东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臣毅,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61998********,土家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北省咸丰县*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18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丁德朝,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2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北省建始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被逮捕。

辩护人:陈杰文,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建峰,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21991********,土家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北省建始县**镇**村**组**号。因犯强迫卖淫罪于2011年9月23日被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5年9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永清,湖北夷水(建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青松,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2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北省建始县**镇**村**组**号。因犯强迫卖淫罪于2011年12月9日被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4年7月1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汤小红,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2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北省建始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26日被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年6月23日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4日被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年6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朱爽,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2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北省建始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8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相男,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5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恩平市**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村**巷**号。因本案于2018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龙克威,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21990********,苗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北省建始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8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

辩护人:汤佳杰、甄健安,广东泓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任丽,假名“张燕”,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路*号,现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小区*区**栋。因本案于2018年12月19日被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施远娥,花名“茜茜”,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2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北省建始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

辩护人:潘俊斌,广东信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段辉煌,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2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北省建始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向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61987********,苗族,文化程度中专,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古丈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

辩护人:崔建国,广东仁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梁粹宇,广东金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向文海,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21982********,土家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北省建始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8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2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北省建始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8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兴国,湖北夷水(建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龙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21998********,苗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北省建始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8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21982********,土家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北省建始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8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

辩护人:萧伟林,广东瀛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田飞,花名“大飞”,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21992********,土家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北省建始县**镇**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25日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5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恩平市监察委员会、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按职能分别调查、侦查终结,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中恩平市监察委员会以被告人田威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以被告人王军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被告人田威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李臣毅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刘建峰、李相男、向某甲、向文海、李某甲、刘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王青松、汤小红、朱爽、龙某某、田飞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龙克威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协助组织卖淫罪、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任丽、施远娥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被告人丁德朝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段辉煌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协助组织卖淫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监委部门补充调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并于2019年6月24日将上述四案并案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王军、田威多年前即开始在广东省深圳市、中山市、恩平市等多地组织失足妇女进行卖淫活动。

2015年5月,王某乙(另案处理)租赁了位于广东省恩平市**路**号的铺位,以“**”发廊(以下简称“**”)的名义对外经营,提供卖淫服务。同年10月,为扩大经营规模,攫取更多的经济利益,王某乙以持股分红为条件,先后邀请刘某癸(另案处理)和被告人王军加入并共同经营,合力招募更多的失足妇女,形成了一个以“**”发廊为依托的组织卖淫犯罪团伙,被告人田威跟随王军加入该团伙,参与“**”的经营管理。  

期间,被告人田威因管理和分赃的问题逐渐心生不满,遂于2016年5月带被告人施远娥及刘某庚、某某乙等失足妇女离开“**”,并在**街道**旁边租赁商铺开设一间**继续从事组织卖淫活动,同时邀请被告人丁德朝加入。被告人田威离开“**”后不久,黄某甲(另案处理)带自己的卖淫团伙加入“**”共同经营。被告人王军在此后的利益争斗中逐渐失势,遂于2016年6月也带几名失足妇女离开“**”到田威的上述**,与被告人田威、任丽、施远娥共同从事组织卖淫活动。期间,刘某子、李某壬(二人均另案处理)将自己所带的部分失足妇女安排在该**内从事卖淫活动。而被告人丁德朝经被告人田威邀请实地考察之后,也陆续组织人员加入王军、田威的卖淫团伙。

随着团伙成员的不断增多,被告人王军、田威于2016年8月份接手经营位于恩平市**路**号的**中心(以下简称“**”),扩展经营规模。“**”一方面能提供嫖客在内部进行嫖娼活动,还提供接送失足妇女去酒店等场所卖淫的服务。2017年7月,被告人王军、田威又租下位于恩平市**街**里**巷**号楼下的一间**中心(以下简称“**”)。同年10月,被告人王军、田威又租下位于恩平市**广场旁边的一商铺(以下简称“**”),进一步扩大经营规模。在此期间,王军、田威集团一方面不断纠集以**籍贯为主的被告人刘建峰、王青松、汤小红、朱爽、龙克威等人充当“姑爷仔”,通过这些“姑爷仔”招募更多的失足妇女到团伙中卖淫,以壮大该犯罪集团的队伍;另一方面通过笼络本地“皮条客”、酒店管理人员、摩托车搭客司机,不断扩大客源,从而增强该犯罪集团的影响力。期间,为了更好的运作日益壮大的组织卖淫犯罪集团,被告人王军于2017年6月份招募了被告人李臣毅,由其通过集团网电话及该组织建立的微信群专门负责接单、派单、收取台费、统计发放皮条费等日常工作。李臣毅直接向王军汇报每天的财务收支情况,并通过多个账户将营收转账给被告人王军。而被告人田威则更多的处理该集团的发展、维护事务,王军逐渐隐身幕后,通过田威、李臣毅二人指挥犯罪集团的运作。经过上述调整,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王军、田威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李臣毅、丁德朝、刘建峰、王青松、汤小红等人为骨干成员,被告人朱爽、李相男、龙克威等人为其他参加者的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组织团伙成员达40余人,先后在**街道内拥有四间固定的卖淫场所。

该组织内部有较为明确的不成文规约和纪律:失足妇女每天是否上班必须在微信群里说明,否则即要罚款;失足妇女自行接单或者转介嫖客也必须向被告人李臣毅报告并上缴台费;即使是在逃避公安机关查处的休业期间组织内成员也不得带失足妇女去其他档口卖淫;失足妇女不得挑选嫖客,在卖淫过程中与嫖客发生纠纷不得自行处理,必须报告并由组织安排人员前往处理;失足妇女与“皮条客”之间不得互留联系方式;“车夫”送卖淫人员时必须离酒店远一些;不得用自己组织内的卖淫女招待亲戚、朋友;组织内成员不得吸毒等。

现已查明,自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4日案发时,该组织仅从组织卖淫这一项活动中即获取非法利益共计人民币132.75余万元。被告人王军、田威将非法所得的部分再投入到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购置多辆机动车交给团伙成员专门用于接送卖淫女;以给予好处费的名义笼络组织之外的“皮条客”、“姑爷仔”、社会闲散人员,以扩大组织影响力;并向恩平市**的部分**人员行贿(物质贿赂及性贿赂),寻求保护并打击竞争对手。

自被告人王军、田威在“**”内组织卖淫时开始,就与上述以王某乙、黄某甲等人为首的“**”组织卖淫集团形成了同业竞争关系,双方的经营场所均遭到对方势力的多次打砸。同时,被告人王军、田威还利用组织卖淫所得的非法利益,拉拢恩平市内的本地恶势力暴力成员“某某丙”、“某某丁”等人,威胁、打击、报复同行。王军、田威组织对内也是恩威并施,除了用各种利益笼络人心,也使用暴力直接惩戒组织内部成员及相关人员。例如,因组织成员即被告人刘某甲欲带该组织内的卖淫女曾某甲等人到恩平另一小型卖淫团伙郑某丙处卖淫,田威知道后,郑某丙即被田威恐吓,被告人刘某甲则被被告人田威暴力惩戒,直接导致其面部受伤,损伤程度达轻微伤,并被迫离开恩平市;又如,被告人田威使用从不法渠道获取的毒品验尿测试板检查团伙成员,并带领人员殴打吸毒的组织成员向某乙、周某丙、刘某丁(另案处理)及郑某甲、卓某某等卖淫女及贩卖毒品给他们的人员,并将当时极受组织器重的周某丙赶出恩平市。

为进一步垄断恩平区域的卖淫市场,王军、田威组织一方面不断的吸收酒店保安、经理、摩托车搭客人员等各类社会人员参与到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通过各种娱乐活动的形式“加深感情”,设立介绍卖淫女加入组织的奖金和高于市场均价的皮条费,承担失足妇女因卖淫被抓后的罚款且给予补助金,并互相传授引诱其他妇女卖淫的方法以及逃避公安机关查处的技巧,不断扩大组织所控制的失足妇女的数量和质量,从而在竞争中获得绝对优势;另一方面又通过行贿的方式结交恩平市**局**梁某己、**夏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等多名**人员为其充当保护伞,并向上述警务人员提供王某乙、黄某甲集团组织卖淫的犯罪线索,从而借助公权力于2017年9月22日彻底打掉其最大的竞争对手,使其组织在该行动中直接获益,进一步提升了其组织在恩平市卖淫市场中的占有度和恶名。在后期,被告人田威还指使被告人龙克威等人暗中拍摄、收集其他恩平本地的小型组织卖淫团伙的犯罪证据,计划进一步借助公权力控制整个恩平市场。被告人王军、田威等人还向上述**人员打听获知公安机关扫黄行动的信息,进而统一安排团伙成员休业躲避,并集中收缴手机卡、删除组织成员手机信息,毁灭证据,从而逃避公安机关打击。

该组织大肆实施寻衅滋事、组织卖淫、行贿等多种违法犯罪活动,目前共查实聚众斗殴违法活动1宗、寻衅滋事违法活动4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活动1宗、利用警方打击报复案件1宗,行贿犯罪1宗及卖淫嫖娼犯罪事实79宗,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

王军、田威组织通过恩平市内的多个职业“皮条客”、布局在多个酒店内的兼职“皮条客”及负责接送的人员(又称“车夫”)等多类人员发放小卡片、在微信发布招嫖信息等多种方式公开招揽嫖客。由管理人员通过建立微信群的方式分组安排卖淫人员及对应的“车夫”在规定的时间到上述地点或其他固定地点等候,接单后“车夫”搭载卖淫人员去到相应酒店,后嫖客选择服务的套餐类型,卖淫人员将套餐种类发送给管理人员进行报钟,性交易完毕后由“车夫”搭载卖淫人员离开。在每天下班后,卖淫人员按照套餐种类交纳相应比例的台费给管理人员,并根据搭载的次数、路程的远近,支付车费给车夫,之后再将剩余的钱与带其的“姑爷仔”进行分成。管理人员在收取台费后从中支付介绍费给皮条客,并将剩余的钱款转给王军或田威后统一分配。该组织内的卖淫人员、“车夫”均可以相互调配,实行统一集中管理。目前已查实该组织控制逾40余名失足妇女进行卖淫活动,其中包括14名未成年人,期间还组织境内人员去到香港、柬埔寨等地卖淫,牟取大量不法利益。

2016年5月至案发,被告人丁德朝带失足妇女黄某乙、秦某某在该组织内卖淫,并纠集被告人刘建峰、田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带失足妇女加入该组织。

2016年9月至案发,被告人刘建峰先后带失足妇女张某甲、饶某某、李某癸、某某戊等人在该组织内卖淫,并纠集被告人王青松、李某甲、刘某甲等人带失足妇女加入该组织。期间,被告人刘建峰组织失足妇女王某丙、徐某甲、张某甲去香港卖淫。

2016年10月至案发,被告人王青松先后带失足妇女刘某辛、谢某丁、李某子、“某某己”、“某某庚”等人在该组织内卖淫,并纠集被告人龙克威、朱爽、段辉煌及王某甲、陈某庚、刘某丁、周某丙(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带失足妇女加入该组织。

2016年7月至案发,被告人汤小红经安排在场管理一段时间,从事接单、派单、收台费及支付皮条费工作,后受雇到该组织内兼职“车夫”,利用本人的小汽车接送卖淫人员外出卖淫并从中赚取车费,后代表该组织开拓联系本地“皮条客”。

2017年7月至案发,被告人朱爽先后带失足妇女刘某己、林某丁、“某某庚”等人在该组织内卖淫,并纠集齐某某、刘某丙(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带失足妇女加入该组织,同时受雇到该组织内兼职“车夫”,利用组织提供的摩托车接送卖淫人员外出卖淫并从中赚取车费。

2016年7月至案发,被告人李相男代表该组织具体联系本地“皮条客”、帮助统计收入,并受雇到该组织内兼职“车夫”,利用本人的小汽车接送卖淫人员外出卖淫并从中赚取车费。

2016年10月至案发,被告人龙克威先后带失足妇女谭某甲、谢某戊、李某丁、“某某庚”等人在该组织内卖淫,并在该组织后期协助田威实施“**”,欲借助公权力打击本地小型卖淫团伙。

2016年5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施远娥经安排在场管理,从事接单、派单、收台费及支付皮条费工作;2016年6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任丽经安排在场管理,从事接单、派单、收台费及支付皮条费工作。

2017年7月至案发,被告人段辉煌先后带失足妇女李某丙、李某丁在该组织内卖淫,并纠集刘某乙(另案处理)加入该组织,并受雇到该组织内兼职“车夫”,利用组织提供的摩托车接送卖淫人员外出卖淫并从中赚取车费。

2016年11月至案发,被告人向某甲带失足妇女高某某在该组织内卖淫,并受雇到该组织内兼职“车夫”,利用本人的小汽车或组织提供的摩托车接送卖淫人员外出卖淫并从中赚取车费。

2017年11月至案发,被告人向文海带失足妇女李某戊在该组织内卖淫,并受雇到该组织内做专职“车夫”,利用本人的小汽车或组织提供的摩托车接送卖淫人员外出卖淫并从中赚取车费。

2017年4月至案发,被告人李某甲带失足妇女徐某甲在该组织内卖淫,并受雇到该组织内兼职“车夫”,利用组织提供的摩托车接送卖淫人员外出卖淫并从中赚取车费。

2018年3月至案发,被告人龙某某带失足妇女邓某某在该组织内卖淫,并受雇到该组织内兼职“车夫”,利用组织提供的摩托车接送卖淫人员外出卖淫并从中赚取车费。

2018年4月至案发,被告人刘某甲受雇到该组织内做专职“车夫”,利用组织提供的摩托车接送卖淫人员外出卖淫并从中赚取车费。

2018年3月至案发,被告人田飞受雇到该组织内做专职“车夫”,利用组织提供的摩托车接送卖淫人员外出卖淫并从中赚取车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管辖的批复、指定管辖的复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搜查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提取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截图、前科资料、通话清单、银行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支付宝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财付通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报警登记记录、视频监控截图、专项审计报告及其他书证;

2、被告人王军、田威、李臣毅、丁德朝、刘建峰、王青松、汤小红、李相男、龙克威、朱爽、任丽、施远娥、段辉煌、向某甲、向文海、李某甲、龙某某、刘某甲、田飞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王某甲、向某乙、齐某某、刘某乙、刘某丙、朱某甲、刘某丁、王某乙、黄某甲、薛某某、雷某某、赵某某、李某乙、杜某某、于某某、陈某甲、余某某、陈某乙、翁某某、陈某丙、李某丙、李某丁、龚某甲、郑某甲、萧某某、刘某戊、林某甲、陆某某、潘某某、曾某甲、王某丙、谢某甲、黄某乙、章某某、林某乙、黄某丙、陈某丁、刘某己、徐某甲、郑某乙、刘某庚、邓某某、刘某辛、韦某甲、谭某甲、卓某某、高某某、吴某甲、李某戊、韦某乙、秦某某、张某甲、吴某乙、吴某丙、黄某丁、侯某甲、黄某戊、黄某己、黎某甲、梁某甲、田某甲、梁某乙、叶某某、吴某丁、莫某甲、周某甲、祝某某、钟某甲、李某己、吴某戊、吴某己、俞某某、张某乙、曾某乙、郑某丙、郑某丁、冯某甲、朱某乙、温某甲、莫某乙、甄某甲、吴某庚、孙某某、刘某壬、冯某乙、黎某乙、郑某戊、杨某甲、胡某甲、岑某甲、吴某辛、骆某某、郑某己、张某丙、胡某乙、温某乙、岑某乙、周某乙、方某某、冯某丙、何某甲、何某乙、吴某壬、钟某乙、邱某某、黄某庚、梁某丙、梁某丁、吴某癸、杨某乙、冯某丁、谢某丙、侯某乙、彭某某、郑某庚、陈某戊、郑某辛、黄某癸、吴某子、莫某丙、黄某辛、李某庚、甄某乙、吴某丑、余某伦、冯某戊、梁某庚、何某丙、黎某丙、龚某乙、孔某某、梁某戊、某某甲、余某某、谭某乙、林某丙、向某丙、黄某壬、陈某己、吴某寅、李某辛、徐某乙、谢某乙、丁某某、梁某己、夏某某的证言;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三、行贿罪

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田威为帮助该组织提前获知恩平市公安局的扫黄行动信息及获得该局公安人员的保护,向该局**大队时任**梁某己行贿款物共计人民币47200元,向**大队**夏某某行贿钱款共计人民币6000元。具体包括:

1、2017年7月,被告人田威在恩平市**大厦附近将其出资4200元外加梁某己的旧苹果6手机换购来的新苹果7手机送给梁某己;

2、2017年9月,被告人田威在恩平市**大厦附近送给梁某己人民币1000元;

3、2017年10月,被告人田威在恩平市**大厦后面送给梁某己人民币2000元;

4、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田威在恩平市**大厦、**局、**等地每月送给梁某己人民币5000元,8个月合计共人民币40000元;

5、2017年11月,被告人田威在恩平市**附近夏某某驾驶的白色菲亚特小汽车内送给夏某某人民币2000元;

6、2018年1月,被告人田威在江门市**院**附近夏某某驾驶的白色菲亚特小汽车内送给夏某某人民币2000元;

7、2018年3月,被告人田威在恩平市**夏某某驾驶的白色菲亚特小汽车内送给夏某某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身份证明资料、相关说明等书证;

2、被告人田威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梁某己、夏某某、王军、李臣毅的证言;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价格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军、田威无视国家法律,组织、领导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有组织地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具有支持该组织活动的经济实力,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并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和行业内形成了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臣毅、丁德朝、刘建峰、王青松、汤小红无视国家法律,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朱爽、李相男、龙克威无视国家法律,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军、田威、李臣毅、丁德朝、刘建峰、王青松、汤小红、朱爽、任丽、施远娥无视国家法律,组织他人实施卖淫活动,卖淫人员累计达10人以上,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累计达5人以上,非法获利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另被告人刘建峰、王军又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均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相男、龙克威、段辉煌、向某甲、向文海、李某甲、龙某某、刘某甲、田飞无视国家法律,协助组织他人实施卖淫活动,招募、运送卖淫人员累计达10人以上,招募、运送的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累计达5人以上,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威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用违法所得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对被告人王军、田威、李臣毅、丁德朝、刘建峰、王青松、汤小红、朱爽、李相男、龙克威实行数罪并罚。本案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犯罪集团。被告人王军、田威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是主犯,应按照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进行处罚。被告人李臣毅、丁德朝、刘建峰、王青松、汤小红、朱爽、任丽、施远娥在共同组织卖淫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相男、龙克威、段辉煌在共同协助组织卖淫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是主犯;被告人向某甲、向文海、李某甲、龙某某、刘某甲、田飞在共同协助组织卖淫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刘建峰、王青松、汤小红、田飞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军、田威、李臣毅、丁德朝、王青松到案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参与的组织卖淫罪部分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于该部分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龙克威、段辉煌、向文海、李某甲、龙某某、刘某甲、田飞到案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参与的协助组织卖淫罪部分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于该部分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威在被追诉行贿罪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对行贿罪部分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区剑青、邹俊涛

                                 2019年7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军、田威现羁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被告人李臣毅、丁德朝、刘建峰、王青松、汤小红、朱爽、李相男、龙克威、施远娥、段辉煌、向某甲、向文海、李某甲、龙某某、刘某甲、田飞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被告人任丽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小区**区**栋,联系电话:1820073****; 

2、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依法扣押被告人涉案款物及冻结被告人相关银行账户(详见扣押及冻结物品清单),建议按照清单内对应的处理意见依法处理;

3、量刑建议书二十一份、案卷五百一十六册及数据光盘二百一十六张均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