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兴检公诉刑诉〔2019〕368号
被告人王军军,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91986********,汉族,文盲,陕西省咸阳市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镇**村**组**号,无业。2007年1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9年4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一年六个月;2015年7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8月11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20日因涉嫌抢劫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9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军军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8日晚23时许,被告人王军军尾随被害人张某某至长城路南侧行至华林社区巷口时,用事先准备好的蛇皮袋套在张某某头上,抓住张某某斜跨在身上的棕色挎包,将被害人拖拽倒地,挎包背带拽断。被告人王军军抢得棕色挎包一个,现金1700元,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军军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军军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旭
2019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军军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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