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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军平盗窃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19〕290号

被告人王军平,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02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捕前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村**号,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一出租屋。1996年9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11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2000元;2016年8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1000元,2017年3月2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军平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7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王军平在兰州市城关区**路**号**酒店装修工地,趁无人之机,将二楼东侧库房门锁撬开后,窃得该库房内被害人崔某某的众邦牌BV4平方电线16盘,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96元;众邦牌BV1.5平方电线4盘,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48元;众邦牌BV6平方电线11盘,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69元;众邦牌2R-YV224*120+1型电缆15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320元;博世牌电锤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65元。作案后,赃物变卖,赃款挥霍。

2.2019年9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军平在兰州市城关区金昌路与庆阳路十字东北角地铁西出口工地,趁无人之机,将地下库房门锁撬开后,窃得该库房内被害人伍某某的新河牌电线10盘,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600元;大唐保镖牌网络机柜插排8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00元;电焊机专用电源线120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10元。作案后,赃物变卖,赃款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销货清单、电线、电缆采购清单、视频监控截图照片、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崔某某、伍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军平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兰州市城关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明细表;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军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军平曾因犯盗窃罪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巨鹏

                                     书  记  员:李国霞

 

                                      2019年12月20日

附:1.被告人王军平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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