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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军强盗窃案)_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锦检一部刑诉〔2020〕365号

被告人王军强,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3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宕昌县**乡**村**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22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2年11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30日被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3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6日被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11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2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2018年6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20年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年7月21日经院批准,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军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王军强来到成都市锦江区庆**街**号**小区**号楼**室,用力将玻璃门破坏后进入店铺,将被害人徐某某放在收银台上一台苹果电脑一体机(经鉴定,被盗电脑价值3200元)盗走,后将被盗苹果电脑一体机以2000元的价格销赃,获款已耗用。被盗苹果一体机电脑已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

2020年7月6日凌晨0时30分许,被告人王军强在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97号凯宾酒店被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军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军强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王军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玲

检察官助理:卢新国

2020年1016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王军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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