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锦检一部刑诉〔2020〕365号
被告人王军强,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3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宕昌县**乡**村**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22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于2012年11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30日被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4年3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6日被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5年11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2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于2018年6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20年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军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王军强来到成都市锦江区庆**街**号**小区**号楼**室,用力将玻璃门破坏后进入店铺,将被害人徐某某放在收银台上一台苹果电脑一体机(经鉴定,被盗电脑价值3200元)盗走,后将被盗苹果电脑一体机以2000元的价格销赃,获款已耗用。被盗苹果一体机电脑已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
2020年7月6日凌晨0时30分许,被告人王军强在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97号凯宾酒店被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军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军强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王军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玲
检察官助理:卢新国
2020年10月1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王军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