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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军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一部刑诉〔2019〕70号 

 

被告人王军,曾用名王连生,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2119********,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湖北省京山市,住京山市**镇**村*组。因犯故意伤害罪、流氓罪和脱逃罪,于1989年被京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10月27日被京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09年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京山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京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军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20日23时左右,被告人王军和方某某、甘某某、甘某甲四人在京山市人民医院对面的烧烤摊吃夜宵。吃完夜宵后,王军多次称要骑摩托车送方某某回家,方某某不用王军送。几经推诿后,二人行至京源大道长廊口旁,王军下车与方某某发生拉扯,方某某摆脱后朝前走时,被王军从身后刺了几刀倒地。王军骑摩托车走时,方某某起身拉王军的摩托车,王军用匕首刺在方某某胸口后骑摩托车离开现场。经鉴定,方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在逃人员信息撤销表、情况说明、方某某住院资料、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抓获经过、京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2.证人甘某某、甘某甲、刘某某、梅某某、李某某的证言笔录;3.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笔录;4.被告人王军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湖北省京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军具有前科、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怡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军现羁押于京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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