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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军男、朱二飞诈骗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1788号

               

被告人王军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61991********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镇**快递工作,住江苏省涟水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王军男曾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2月28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江苏省南通市如皋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20年1月3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军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4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二飞,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61986********汉族,半文盲二手车市场工作,江苏省涟水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朱二飞曾因诈骗,于2013年4月被安徽省肥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被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江苏省南通市如皋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9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朱二飞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4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军男朱二飞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王军男朱二飞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王军男朱二飞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军男朱二飞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军男、朱二飞于2020年6月至7月3日期间,经事先商量,以货车、农用车为目标车辆,由被告人朱二飞驾驶汽车故意在目标车辆前方进行转弯或掉头来逼迫目标车辆往右侧转向,被告人王军男骑自行车在目标车辆右侧随行,在目标车辆超车时被告人王军男假装摔到,虚构被货车或农用车撞倒的事实,以医药费为名共骗得叶某某等5名被害人人民币560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王军男、朱二飞于2020年6月29日,采用上述手段,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的苏震桃公路,骗得皖B****0货车驾驶员薛某某人民币400元。

2.被告人王军男、朱二飞于2020年7月1日,采用上述手段,在江阴市顾山镇香山西路顾山镇政府南门路段,骗得无牌农用车驾驶员叶某某人民币3000元。

3.被告人王军男、朱二飞于2020年7月2日,采用上述手段,在江苏省常熟市、张家港市交界处公路上,骗得皖H****3货车驾驶员金某某人民币700元。

4.被告人王军男、朱二飞于2020年7月3日,采用上述手段,在江苏省常熟市武夷山路古里东桥处,骗得鲁H****3货车驾驶员张某某人民币1200元。

5.被告人王军男、朱二飞于2020年7月3日,采用上述手段,在江苏省常熟市沙洞路路段东方经纬编织有限公司门口,骗得皖B****2货车驾驶员强某某人民币300元。

2020年7月3日,被告人王军男、朱二飞被抓获后,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第1、3笔犯罪事实,并已全部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人口信息资料、微信信息、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微信账单详情、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收条、刑事判决书、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薛某某、叶某某、金某某、张某某、强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军男、朱二飞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接受的手机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军男、朱二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军男、朱二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军男、朱二飞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理。被告人王军男、朱二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晓伟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军男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涟水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朱二飞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涟水县**镇**村**组**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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