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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军盗窃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19〕2068号

被告人王军(自称),化名王君、鞠如斌、吕元军、肖运芳,男,1956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街**路**号。2010年6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2014年5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1月6日;2017年4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同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2018年9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2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军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王军于2016年5月7日12时许,到本市海珠区昌岗东路**画室三楼办公室,趁无人之机,盗得被害人陈某某的红色华硕手提电脑1台。

二、2018年1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王军到本市海珠区新港中路468号中国人民解放军第421医院外科大楼1楼医生办公室,趁无人之机,盗得被害人李某甲的钱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3500元。

三、2019年4月4日17时许,被告人王军到本市海珠区工业大道中253号珠江医院住院部2046房,趁无人之机,盗得被害人张某某的银色苹果MACBOOK AIR手提电脑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970.2元)。

四、同年5月3日17时许,被告人王军到本市海珠区广医二院2号楼12楼7号床,趁无人之机,盗得被害人徐某某的钱包1个,内有现金约人民币2000元及住院押金单等物品。

五、同年9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王军到本市海珠区工业大道中253号珠江医院住院部22楼化疗科护士办公室,趁无人之机,盗得被害人李某乙的黑色联想手提电脑1台。

同年10月2日22时许,被告人王军在本市白云区沙泰南路578号三九脑科医院15楼的过道内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王军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军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惟被告人王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王军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承亮

2019年12月31

附:

1.被告人王军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1册2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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