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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军盗窃案)_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王军,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4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暂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村**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25日被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8年1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军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19时许,被告人王军来到福州市晋安区**镇**座**室,用锤子将26楼的阳台的玻璃窗砸碎后进入**室屋内,盗走被害人李某某放在屋内的6枚寿山石印章、一个黄色田黄石摆件、6盒香烟、一只金鸡摆件及一个COACH钱包。被告人王军将盗来的物品藏在福州市晋安区**镇**村**号家中,后被查获,赃物均被公安机关扣押。经鉴定,被盗的香烟及6枚印章和金田黄摆件价值为人民币5132元。现赃物均已归还给被害人李某某。

2019年10月2日,被告人王军在福州市晋安区**镇**村**号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所盗手套、黄色衣服、香烟、印章等物品的物证照片;

2.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户籍信息证明、罪犯档案资料、刑事判决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到案经过等书证材料;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军的供述与辩解;

5.福建省测试技术研究所出具的(2019)闽测WS--209号检测报告;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即榕价认扣[2019]87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榕公鉴[2019]5458号鉴定书;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军曾因盗窃被判过刑,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人民币513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虽不具备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军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发德

代理检察员:陈心怡

2020年1月8日

附注:

1.被告人王军现被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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