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一部刑诉〔2020〕477号
被告人王军,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2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路**段**号附**号,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街**号**栋**单元**楼**号,犯盗窃罪,于2001年11 月27 日因被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 月15 日被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缓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于2005年8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7日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王军至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楼“**体验馆”柜台处,将被害人颜某某放在该处桌面上的一部苹果7PLUS手机(128G)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971元。2020年6月17日,公安民警在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街**号**栋**单元挡获被告人王军。
被告人王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军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军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本案具体情形,建议对被告人王军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你院对此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鹏飞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被告人电话:15198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提讯提解证一张;换押证一套;
4.起诉书一式八份;
5.电子卷宗光盘一张;视频光盘一张;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据列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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