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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军盗窃案)_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汨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王军,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汨罗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1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汨罗市**镇**村**组**号。2015年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六个月;2017年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2017年8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7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2月11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汨罗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汨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8日13时许,被告人王军来到汨罗市**镇**村**街,趁被害人杨某某家大门未关进入其家中客厅,将杨某某放在客厅沙发上的一台华为畅想9Plus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华为畅想9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680元。

2020年5月9日,被告人王军被民警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汨罗市公安局依法将追回的被盗手机发还给被害人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军的户籍材料、到案经过、汨罗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收款收据、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鉴定意见;

3.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军的供述。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指认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王军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军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军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汨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萍

检察官助理:叶颖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军现在汨罗市精神病院治疗;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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