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1〕48号
被告人王军言,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4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南通市通州区**镇**村**组**号。被告人王军言曾因盗窃,于1994年12月17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王军言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军言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王军言先后两次来到南通市通州区**镇**村**组**号被害人王某甲家中,窃得黄金首饰、现金等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39264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1月底的一天21时许,被告人王军言翻围墙进入上述被害人王某甲家,在其家二楼窃得人民币1300元。
2.2020年12月初的一天21时许,被告人王军言再次翻围墙进入被害人王某甲家,在其家二楼西侧房间窃得一件黄金手镯(重39.65克)、三枚黄金戒指(重量分别为20.48克、8.28克、6.74克)、一对黄金耳环(重量分别为1.44克、1.42克),上述黄金首饰的共计价值人民币36614元。随后,被告人王军言在该房间西南侧五斗橱上方窃得一件木质摆件(无法核价);在五斗橱地上的盒子内窃得硬币50元;又在该房间窃得人民币1300元。
2020年12月7日,被告人王军言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的黄金首饰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王某甲,被害人对其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依法调取的《常住人口信息》、《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3.被告人王军言的供述与辩解;
4.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出具的鉴定书、南通市通州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军言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军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雪芳
检察官助理:姚峰
2021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军言现羁押在南通市通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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