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一部刑诉〔2019〕540号
被告人王军,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4196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园**号楼**单元**号,现住址北京市大兴区**号楼**号,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军涉嫌诈骗一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2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王军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军。经依法审查全部案件材料,现查明:
2017年8月至2018年9月间,被告人王军在本市丰台区多地,谎称通过自己向某平台投资可获得高额回报,骗取被害人王某甲、杨某某、侯某某、孟某某、秦某某、高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吴某某、董某某、王某丁、王某戊、李某甲等人共计人民币1371415.39元。
被告人王军于2018年11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成寿寺派出所抓获。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军的供述,被害人王某甲、杨某某、侯某某、孟某某、秦某某、高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吴某某、董某某、王某丁、王某戊、李某甲的陈述,证人刘某甲、赵某某、张某某、李某乙、王某庚、白某某、刘某乙的证言,手机鉴定意见,会计鉴定意见以及相关书证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军无视国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唐晓庆
2019年5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王军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3.证人名单1份
4.本案无赃证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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