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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冬岩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358号 

被告人王冬岩,女,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88********,汉族,专科毕业,连云港**毛毯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街道**村**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冬岩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23日,被告人王冬岩利用“闲聊”APP聊天群、微信APP聊天群,组织段某某、吉某某等数百人在“七星江苏麻将”APP亲友圈内进行麻将赌博,每局收取3元或者5元的房间费用,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报告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段某某、王某甲、田某某、刘某某、孙某某、王某乙、花某某、蒋某某、吉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王冬岩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冬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冬岩利用网络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并从中获取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冬岩在共同犯罪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冬岩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冬岩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潘长军

检察官助理:刘振东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冬岩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5105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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