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冬雪、王刘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王冬雪,女,1994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住东海县******号。被告人王冬雪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刘才,男,197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住东海县**镇**村**号。被告人王刘才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8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冬雪、王刘才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王冬雪明知王某甲(另案处理)的钱是开设赌场的犯罪所得,还提供其本人的两张银行卡给王某甲用于转移赃款,并将王某甲的犯罪所得100万元藏匿于东海县**镇**村家中;被告人王刘才明知王某甲的钱是开设赌场的犯罪所得,还将其中的50万元藏匿于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村出租房内的粮仓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报告、逮捕证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证言;

3.被告人王冬雪、王刘才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冬雪、王刘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冬雪、王刘才明知是犯罪所得而窝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冬雪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王刘才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都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蒲兆华

检察官助理:关卡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冬雪、王刘才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王冬雪:1309239****,王刘才:1875279****;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