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王冬雪,女,199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住东海县**镇**村**号。被告人王冬雪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刘才,男,197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住东海县**镇**村**号。被告人王刘才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8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冬雪、王刘才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王冬雪明知王某甲(另案处理)的钱是开设赌场的犯罪所得,还提供其本人的两张银行卡给王某甲用于转移赃款,并将王某甲的犯罪所得100万元藏匿于东海县**镇**村家中;被告人王刘才明知王某甲的钱是开设赌场的犯罪所得,还将其中的50万元藏匿于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村出租房内的粮仓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报告、逮捕证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证言;
3.被告人王冬雪、王刘才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冬雪、王刘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冬雪、王刘才明知是犯罪所得而窝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冬雪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王刘才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都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蒲兆华
检察官助理:关卡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冬雪、王刘才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王冬雪:1309239****,王刘才:1875279****;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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