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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凡、余某某诈骗、盗窃案)(公开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19〕367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住浙江省杭州市**区**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凡,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01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路**村**期**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19年6月5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抓获归案,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19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凡涉嫌盗窃、诈骗罪、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8日至2019年11月8日止)。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1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王凡伙同被告人余某某先后分多次在驻马店市**路**段**庄河南**有限公司存放管件设备的仓库中盗窃天燃气表、镀锌管等物品,经鉴定,所盗窃的物品价值人民币13827元。  

2、2017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王凡多次在驻马店市区以更换天燃气表后在营业厅购买天燃气的方式,骗取天燃气公司共计30888.46立方天燃气,价值人民币67645.7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7.、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王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3827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王凡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天然气30888.46立方米,价值人民币67645.73元,王凡一人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余某某的责任,以盗窃罪,诈骗罪追究王凡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 静

2019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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