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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凤娟非法经营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金融刑诉〔2019〕4285号

被告人王凤娟,女,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71987********,汉族,中专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在湖南省宁远县水市**村**组,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被告人王凤娟于2018年12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19年1月11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同年3月4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4月8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凤娟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19年7月11日、同年9月25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19年10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王凤娟在担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总经理期间,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通过成都**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等代理商宣传推广*甲公司“*甲期权宝” 软件,非法招揽安某某、黄某某等投资人,由投资人使用“*甲期权宝” 软件入金至*甲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帐户(账号:310501743600********)、被告人王凤娟招商银行帐户(账号:62148521********)、富邦华一银行帐户(账号:62356588888********)或易智付、易宝支付、商银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后部分资金以*甲公司名义通过期货公司等公司购买场外个股期权。经鉴定,上述帐户入金资金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40,000,000余元,其中44,000,000余元转入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用于购买场外个股期权,16,000,000余元转入*乙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某帐户用于支付佣金。目前共有40名投资人报案,涉及资金共计14,000,000余元。

2018年12月6日,被告人王凤娟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作了部分供述。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档案室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上海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厦管理中心提供的营业执照、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反馈上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相关情况的复函》,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证据来源情况说明,提供的邮件截屏、微信聊天记录、期权营销总策划、“*甲期权宝”代理商后台操作指南等书证,证人马某某、任某某、张某某、刘某甲、杜某某、熊某某、王某乙、某某某、刘某乙、安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王凤娟在担任*甲公司总经理期间,通过代理商推广“*甲期权宝”交易软件,组织投资者从事场外个股期权交易的事实。

2. 上海市公安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调取证据通知书,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邦华一银行等银行提供的客户信息、交易明细、网银日志,投资人安某某等人提供的支付凭证、“*甲期权宝”交易记录截屏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屏照片等材料,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提供的“*甲期权宝”交易记录,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易宝支付有限公司、商银信支付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商户信息、交易记录,证人周某某提供的*甲公司交易数据清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及补充协议、投资者基本信息表、交易授权书、交易明细、交易确认书、平仓单确认书、出入金明细、邮件往来等材料,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提供的开户资料、交易明细、资金流水等书证,证人周某某、林某某的证言,上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会计鉴定意见书及会计鉴定补充意见书,证实被告人王凤娟非法经营场外个股期权业务的金额及资金去向。

3. 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邗上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陆家嘴治安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陆家嘴分区指挥部侦查办案队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证实被告人王凤娟系被抓获到案。

4.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陆家嘴分区指挥部侦查办案队调取的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王凤娟的身份情况。

5. 被告人王凤娟对犯罪事实作了部分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凤娟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证券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员:  逄政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凤娟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番号:***/********)

2.侦查卷宗12册,鉴定意见3册,补充材料16页,光盘8张。

3.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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