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1419号
被告人王凤,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4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庙**号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凤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王凤来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步行街一服装店内,趁被害人李某某不备将其放置在试衣间凳子上的一部红色vivoX30手机盗走,后将该手机以1400元的价格销赃。经重庆市南岸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158元。
被告人王凤于2020年8月18日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手机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凤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指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15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凤华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凤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凤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凤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 钇
检 察 官:周琳璐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凤现羁押于重庆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具结书》1份。
4.《刑事案件换押提讯提解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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