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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凯、陈旭欢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_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18〕254号

被告人王凯,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9811991********,回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河北省泊头市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村**号,住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街。被告人王凯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7年10月14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灵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旭欢,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021988********,汉族,大专文化,教师,广东省揭阳市人,住广东省揭阳市**区**村**巷**号。被告人陈旭欢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7年9月29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灵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4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镇**村**组。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7年10月11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凯、陈旭欢、王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8年2月9日、3月30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同年3月2日、4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案分别于2018年2月3日、5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凯通过互联网从他人手中购买淫秽视频上传至其号码为283237****的QQ微云中,并通过QQ向被告人陈旭欢(QQ号为142425****,昵称为小美)和QQ号码为174297****、99560****、146862****等人传播视频645个,获利人民币2684元,经灵璧县公安局鉴定,其中295个为淫秽视频。

被告人陈旭欢将购买的142个视频通过QQ传播给被告人王某某,获利人民币180元。

被告人王某某将购买的35个淫秽视频通过QQ传播给QQ号为3432O****、342O6****、7847****等人,获利人民币345元。

2017年9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7年9月27日,被告人陈旭欢被公安机关抓获;2017年10月14日,被告人王凯被公安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移动硬盘等物证;

2.户籍证明等书证;

3.被告人王凯、陈旭欢、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灵璧县公安局制作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

6.灵璧县公安局提取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凯、陈旭欢、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其中被告人王凯、陈旭欢情节严重,三被告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立彬

2018年6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凯、陈旭欢现被羁押于灵璧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镇**村**组。

2.卷宗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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