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凯诈骗案)_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诉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王凯, 男,197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071971********,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街**栋**门**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1227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凯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9日、2020年6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9日、2020年7月1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王凯虚构自己可以帮助他人承包出租车的事实,骗取被害人范某某、项某某等46名出租车司机的信任,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多地,以该理由收取上述被害人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37.8万元,赃款均被王凯挥霍。

20191227日,被告人王凯在北京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收条、公安机关情况说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范某某、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凯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栩莹

检察官助理 :刘丽新

2020年8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王凯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