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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凯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Z525号

被告人王凯,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5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北碚区**号**室。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9月14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4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凯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5日14时50分,被告人王凯在重庆市北碚区**号家的附近,以22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杜某某贩卖1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和1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后被民警抓获。民警从杜某某处查获1小包疑似甲基苯丙胺(净重0.15克)、1颗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0.10克)。民警从王凯家中查获1大袋疑似甲基苯丙胺(净重93.38克)、9小袋疑似甲基苯丙胺(净重9.93克)、6小袋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4.76克)。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中心鉴定:从被告人王凯家中查获的净重93.38克的甲基苯丙胺疑似物1大袋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MDMA、氯胺酮、海洛因、可卡因、甲卡西酮成分。查获的上述其余涉案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提取笔录等物证;

2. 人口信息登记表等书证;

3.证人杜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王凯的供述和辩解;

5. 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

6. 辨认等笔录;

7. 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凯非法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14.9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凯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对其处罚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谭  婧

检察官助理:李金峰

                                    20201014

附件:1.被告人王凯现被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一百零四页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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