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凯运输毒品案)_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检诉一刑诉〔2019〕98号

被告人王凯,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70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平凉市人,住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镇**村**社**号,农民。2018年9月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运输毒品罪对其批准逮捕,当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凯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案件管辖范围之规定,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1日,被告人王凯按照微信名为“一直猫的旅行”的毒品上线的指示,来到西安市并租住在西安市博源路海伦国际西区2号楼12702室,帮上线专门接收通过人体藏毒方式运输来的毒品,并交付给他人,上线承诺每接收一次毒品给其一万二千元人民币的报酬。2018年8月29日,王凯按照上线的指示,在西安石油大学附近接收到两大包毒品疑似物,后返回其租住处,将接收到的黄色塑料纸包装的白色圆柱状毒品疑似物分装为重量相似的十小包。2018年9月4日,王凯按照上线的指示,从中取出两包毒品疑似物带至西安市新城区兴庆路海景酒店门前欲交付给他人时,被民警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毒品疑似物两包,后在王凯的带领下,民警在其位于海伦国际西区的租住处,查获剩余毒品疑似物八包及电子秤、水果刀等物品。经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净重共计3356.8681克,从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海洛因含量为41.6%-75.6%。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2.搜查笔录、称量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指认毒品的照片;3.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意见书;4.物证;5.书证;6.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凯为牟取非法利益,运输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王凯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玉洁

2019年8月23日

附:1.被告人王凯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

2.案卷五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