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刚兵盗窃案)_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1377号

               

被告人王刚兵,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81********,汉族,文盲,无业,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组**号。被告人王刚兵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7年9月被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09年11月被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4年2月28日被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6年4月20日被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6年9月6日被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连同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7年1月被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7年9月27日被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8年6月被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8年10月被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9年8月14日被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2月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刚兵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1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刚兵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王刚兵至宜兴市**镇,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实施盗窃6起,共计窃得草鸡16只、草鸭1只、三轮车1辆,赃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02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刚兵至宜兴市**镇**村**号毛某某家鸡棚,窃得草鸡2只,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40元。 

 2.2020年6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刚兵至宜兴市**镇**村**号姚某某家鸡棚,窃得草鸡3只,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60元。 

 3.2020年6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刚兵至宜兴市**镇**村**号赵某某家鸡棚,窃得草鸡1只;后至宜兴市**镇**村**号王林大家鸡棚,窃得草鸡3只,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80元。 

  4.2020年6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刚兵至宜兴市**镇**村**号华某某家鸡棚,窃得草鸡2只、草鸭1只;后至宜兴市**镇**村**号姚某某家门口,窃得三轮车1辆,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40元。 

 5.2020年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刚兵至宜兴市**镇**村**号许某某家鸡棚,窃得草鸡2只;后至宜兴市**镇**村**号袁某某家鸡棚,窃得草鸡1只,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60元。 

 6.2020年10月5日晚上,被告人王刚兵至宜兴市**镇**号钱某某家鸡棚,窃得草鸡1只;后至宜兴市**镇**号蒋某某家鸡棚,窃得草鸡1只,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40元。

    2020年10月10日,被告人王刚兵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宜兴市公安局出具或调取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及户籍资料等书证;

2.被害人钱某某、姚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王刚兵的供述;

4.宜兴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宜兴市公安局制作的被告人王刚兵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刚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刚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刚兵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刚兵犯罪后能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刚兵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志亚

检察官助理:秦湘云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刚兵现羁押于宜兴市看守所。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全部卷宗材料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