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王刚,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92********,彝族,文化程度小学,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街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5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1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刚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案经退回补充侦查及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0年12月28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王刚伙同张某某、黄某某(均已判决)驾驶摩托车来到武义县瑞祥家纺附近并商议抢劫,随后三人下车将坐在路边的被害人贾某某围住,王刚抓住被害人头发并拿出一把刀具,其余两人抓住被害人胳膊,后三人从被害人身上抢得一只白色步步高手机及60余元现金。
2、2010年12月30日晚,被告人王刚伙同张某某、黄某某驾驶摩托车来到武义县白洋街道下陈村天庭门业路段,将一名在路上的行走的男子拦下并围住,后持刀威胁该男子,抢得一部黑色手机。
3、2010年12月30日晚,被告人王刚伙同张某某、黄某某驾驶摩托车来到武义县白洋街道牡丹路马鞍村路段,将一名在路上行走的男子拦下并围住,王刚持刀威胁该男子,后三人抢得一部手机和60余元现金。
4、2011年1月3日20时许,被告人王刚伙同张某某、黄某某驾驶摩托车来到武义县白洋街道荷花路大洋公司路段,将一名在路边行走的男子拦下并围住,王刚持刀威胁该男子,后三人抢得一部山寨版诺基亚N86手机以及50余元现金。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为人民币160元。
5、2011年1月4日20时许,被告人王刚伙同张某某、黄某某商议抢劫后驾驶摩托车窜至武义县白洋街道上松线与牡丹路红绿灯处,将路过此地的被害人李某某拦下,并将其拉至路边草坪上持刀威胁,后三人抢得100元现金及一部CECT手机。
6、2011年1月4日晚,被告人王刚伙同张某某、黄某某商议抢劫后驾驶摩托车来到武义县白洋街道方圆塑料厂路段,将路过此地的被害人梁某某拦下,王刚持刀对其威胁,后三人抢得一部白色山寨版诺基亚E71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15元。
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王刚在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涌头村南苑一巷1号201室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黄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贾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刚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刚伙同他人以胁迫的方式多次抢劫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刚系伙同他人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丽
(院印)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刚现羁押于******。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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