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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刚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19〕1505号

被告人王刚,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河南省信阳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乡**村**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刚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王刚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2时许,被告人王刚在本市丰台区草桥地铁站A口西侧,与被害人张某某因乘车纠纷发生争吵,后双方下车互殴。被告人王刚用拳击打被害人张某某头面部。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王刚报警后在案发地等待,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玉泉营派出所民警查获,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北京同仁医院诊断证明书、北京天坛医院诊断证明书、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全国违法犯罪人员资料库截图、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玉泉营派出所受案登记表、110接处警记录;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肖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刚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被告人王刚、证人李某某对被害人张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害人张某某、证人李某某、肖某某对被告人王刚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草桥镇国寺北街地铁站西侧路面监控视频、车内行车记录仪视频;8.其他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人口信息查询表、现场检测报告书、工作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刚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刚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 群

检察官助理  吴 泽

2019年10月31日

附注:1、被告人王刚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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