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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刚盗窃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577号

被告人王刚,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83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街**村**屯**组,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2月被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8年4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刚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25日至4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8月,被告人王刚在本市朝阳区**园**号楼**号内,入户窃取王某甲(男, 51岁,湖南省人)茅台镇收藏白酒及黑色笔记本电脑(无法作价)。

二、2019年11月,被告人王刚在本市朝阳区**园**号楼**号内,入户窃取汪某某(男,33岁,北京市人)美元314元(折合人民币2203元),人民币470元等财物。

三、2019年11月,被告人王刚在本市朝阳区**社区**号楼**座**号,入户窃取胡某某(男,25岁,北京市人)手机等财物。

四、2019年11月,被告人王刚在本市朝阳区**社区**号楼**号内,入户窃取郑某某(女,37岁,北京市人)首饰等财物。

被告人王刚后因形迹可疑被盘查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等物;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等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刚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6. 勘验、检查材料: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7.视听资料:辨认现场及讯问录像光盘等;8.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刚为谋私利,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  佳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卷宗3册、补充材料4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随案移送:作案工具4个等物

6.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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