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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刚盗窃案)_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安检刑诉〔2020〕Z475号 

被告人王刚,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身份证号码3424011981********,汉族,不识字,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街道**公寓**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镇**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王刚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1月16日被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21日被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5日被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王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28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刚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以来,被告人王刚曾多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19年刑满释放后,被告人王刚仍不思悔改,自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其多次以溜门方式实施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王刚前往本市金安区**局家属区,趁被害人黎某某所在的该小区**单元**室大门敞开之际,以溜门方式进入室内进行盗窃,在翻找财物过程中被黎某某发现,后挣脱被害人黎某某的追赶逃离现场。

2.2020年5月6日14时许,被告人王刚前往本市裕安区书板街与龙须巷交叉口,以溜门方式进入被害人余某某经营的“**烧饼店”内,趁被害人余某某熟睡之际,窃取古井牌白酒一箱(经认定被盗白酒价值900元)。

3.2020年6月4日17时许,被告人王刚在被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仍无视法律规定,前往本市金安区皖西大道茶叶市场,以溜门方式进入被害人王某甲经营的“**茶行”内,窃取被害人王某甲所有的金色vivov3max手机一部(经认定被盗手机价值60元)。

2020年8月28日,被告人王刚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部分盗窃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 证人刘某某、王某乙等人证言。

3.​ 被害人余某某、黎某某王某甲陈述。

4.​ 被告人王刚供述和辩解。

5.​ 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

6.​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

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属于累犯,同时适用该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薇薇

检察官助理:李刚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刚现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3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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