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涛,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定州市,公民身份号码130682198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镇**村**号,现住址:定州市北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号。2018年12月12日至2018年12月15日临时羁押于河北省正定县看守所。2018年12月15 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定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薛康,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定州市,公民身份号码1306821986********,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现住址:定州市中兴西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12月18日到定州市公安局投案。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定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少凯,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定州市,公民身份号码130682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现住定州市**区**村**号。2007年1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2009年8月27日刑满释放;2013年6月24日被年被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2015年1月5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13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被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定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亚雪,女,1971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定州市,公民身份号132401197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现住定州市**区**街**号。2019年1月24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定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1日被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8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定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公民身份号码1306821983********,1983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定州市,回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定州市**镇**村**号,现住址:安国市**院**单元**号。2019年1月24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定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 日出生于河北省定州市,公民身份号码130682198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案发前系定州市伊利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北城区**村**街**号,现住址:定州市北城区**小区**室。2019年1月24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定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1日被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8日被定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定州市,公民身份号码132401196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定州市**区**街**号,现住址:定州市北城区**楼**单元**室。2019年1月24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定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1日被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8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定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定州市,公民身份号码132401197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定州市**区**街**号,现住址:定州市南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月24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定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1日被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8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定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女,公民身份号码132401197304090641,1973年4月9日出生于河北省定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定州市西城区**街社区**号,现住址:定州市南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号。2019年1月24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定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1日被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8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定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定州市,公民身份号码1324011969**,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定州市北城区**家属院**栋**单元**号,现住址:定州市南城区**花园**号楼**单元**室。2019年01月24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定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1日被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8日被定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刚等11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份,被告人王刚、王涛、薛康共同预谋对外虚构为“今日头条”刷单业务,每天每台机器刷单时间达到10个小时返利30元,以每台平板手机2000元的价格进行销售,建立组员、小组长、中组长、大组长、大区经理五个级别,每个级别采取拉人头的方式对外销售刷单的平板手机。王刚、王涛、薛康2018年1月在定州市注册成立定州市跷跷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跷跷板公司),并由被告人王刚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通过被告人赵亚雪、王某乙、赵某某、马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王某甲等人以不断发展下线的形式对外销售平板手机,2018年3月份被告人王少凯加入跷跷板公司担任销售经理,并负责接收平板手机并给大区经理配送平板手机,收取平板手机货款。截至2019年1月27日共发展下线人员一千余人,677人向公安机关报案,非法收入22345200元。
被告人赵亚雪系王刚发展的大区经理,并发展赵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杨某某大区经理,其通过支付宝、银行、微信向翘翘板公司和被告人王刚转款5727600元。赵亚雪发展下线人员中共有179人报案。
被告人马某某系薛康、王涛发展的大区经理,其通过支付宝、银行、微信向翘翘板公司和被告人王刚转款1956600元,被告人马某某发展下线人员中共有45人报案。
被告人赵某某系王刚发展的赵亚雪发展的下线人员,2018年3月份,赵某某晋升为大区经理,其通过支付宝、银行、微信向翘翘板公司和被告人王刚转款1615800元,被告人赵某某发展下线人员中共有116人报案。
被告人杨某某系赵亚雪发展的王某甲发展的下线人员,2018年4月份,杨某某晋升为大区经理,其通过支付宝、银行、微信向翘翘板公司和被告人王刚转款180000元,被告人杨某某发展下线人员中共有65人报案。
被告人王某甲系王刚发展的赵亚雪发展的下线人员,2018年3月份,王某甲晋升为大区经理,其通过支付宝、银行、微信向翘翘板公司和被告人王刚转款1890600元,被告人王某甲发展下线人员中共有32人报案。
被告人王某乙系赵亚雪发展的王某甲发展的下线人员, 2018年4月份,王某乙晋升为大区经理,其通过支付宝、银行、微信向翘翘板公司和被告人王刚转款753800元,被告人王某乙发展下线人员中共有43人报案。
被告人刘某某系薛康发展的下线人员,2018年3月晋升为大组长,其通过支付宝、银行、微信向翘翘板公司和被告人王刚转款136300元,被告人刘某某发展下线人员中共有36人报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成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王刚等11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刚、王涛、薛康、王少凯、赵亚雪、马某某、刘某某、赵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杨某某组织、领导以“为今日头条刷单”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刷单用平板手机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被告人王刚、王涛、薛康、王少凯、赵亚雪、马某某、刘某某、赵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杨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少凯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红刚
2019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刚、王涛、薛康、王少凯、王某甲现羁押于定州市看守所;被告人赵亚雪、赵某某、王某乙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定州市**镇**村**号;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定州市南城区**花园二期**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定州市北城区**小区**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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