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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刚诈骗案)_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砀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王刚(曾用名王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71993********,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湖北省黄梅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镇**村**组,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镇现**小区**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刚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9日、2019年10月21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9年8月30日、2019年 11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2019年12月2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告人王刚通过微信与被害人李某甲结识,其谎称在武汉市经营当铺生意,家庭富裕,在取得被害人李某甲的信任后,与被害人以恋爱关系交往。二人交往期间,被告人王刚编造其经营当铺需要资金周转等理由,先后骗取被害人李某甲及其父亲李某乙共计人民币80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9月至12月间,被告人王刚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借款为名,先后骗取被害人李某甲共计人民币3万元。

2、2018年10月,被告人王刚虚构其经营的当铺需要资金周转,可以用放贷收回的抵押车折抵借款的事实,先后二次向被害人李某乙借款合计人民币40000元。2019年10月22日,王刚从武汉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一辆黑色本田思威牌(车牌号鄂AN****)汽车并将该车开至李某乙的家中,谎称该车系其经营当铺期间收回的抵押车,愿以8万元的价格过户至李某乙名下,在取得被害人李某乙的信任后,再次向李某乙借款10000元。后李某乙发现该车没有登记证书不能过户,遂让王刚出具了一张金额50000元的借条,之后王刚以回去筹款为由驾车离开。经李某乙及其家人多次催要,2019年5月,王刚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归还被害人李某乙共计人民币3000元。

2019年5月18日,被告人王刚在湖南省凤凰县古城虹桥附近被当地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砀山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及调取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

2. 证人赵某某、汤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的陈述;

4. 被告人王刚的供述和辩解;

5.砀山县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6. 砀山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军桥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刚现羁押于砀山县看守所。

2.侦查卷叁册。

3.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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